即便有录音录像,是否犯罪也不唯一
![]()
科技手段能够解决很多以前解决不了的东西。就拿刑事诉讼来说,诉讼讲究的是证据,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但是,证据往往是事后发现。发现不了证据,等于没有事实。最起码,判决不会凭空捏造一个事实。
所以,证据在科技的加持下,很容易被恢复。比如,微信聊天记录,手机储存的文件,即便删除了,还是可以用科技手段恢复提取,然后还原事实。
所以,科技让很多以前无法还原的事实得以重新呈现。但是,客观的东西可以被还原,但人的内心世界永远不可能被还原。而只能通过这些被还原的客观的东西推定。
但是,推定就有立场,而立场是受人影响,甚至控制的。千人千思,万人万貌。同一份证据,不同的人看会得出不同的答案。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转账记录很容易被查询调取,但是转账的原因可能永远也查不清楚。记得笔者曾经代理的一起诈骗案件,转账记录很清晰地呈现出资金往来。转账方认为是请托费用,而收款人说是借款。仅凭这两份言词证据很难得出答案。
但是,其他的证据又都是传来证据,或者关联性有限的材料。所以,即便转账的事实查明了,款项的性质还是无法确定。这就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根据经验法则和证据规则,综合审查。
笔者曾经办理的一起袭警案件。执法记录仪显示,行为人酒后与前来执法的民警有肢体接触。起诉意见认为是妨碍执法的蹬踹,属于暴力袭警。辩护律师则认为是在被执勤警察劝阻和强行带离现场时的下意识挣扎。你能说行为人抱着故意的心理,暴力袭警吗?这个结论当然不必然成立。但是不是必然不存在暴力袭警的心理和行为呢?显然也不能准确得出。
这就是科技手段能够还原客观现场画面和经过,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还是需要通过审查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这个结合其他证据的过程中必然加入了分析判断,必然有不同的认识。
检察院也不太容易得出准确结论。不过承办检察官还是非常负责,在不能准确定性的情况下,通过变更妨害公务罪的方式,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意见,成全了辩护人的意见,实现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不起诉的目的。
整个案件没有特别需要借鉴的意义,案件特殊,遇到的检察官确实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疑点问题。在不能明确行为性质时,遵循存疑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虽然只是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但在公安部门的压力下能够有这么个突破,也确实有担当。
这些不是要说的重点,重点是在先进科技的加持下,比如音像清楚的情况下,是否能得出确定的结论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这就是有些网友质疑的: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辩护律师还有啥用?问题很好,但问题是“什么是证据确实充分”呢?这个问题不解决,那个问题就没有办法回答。当然,有些案件证据没有问题,但是法律适用需要商榷的,自然也需要辩护,比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存在税款损失是否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呢?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也确实不是。
所以,一个案件是否有的打,有无必要委托律师。说句实话,理论上证据确实充分的话,认罪认罚就得了。即便委托律师,律师基于对你好,也会劝你认罪认罚。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证据确实充分”的结论得出来确实很难。
办案思考,欢迎交流。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