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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节】
黄老先生与郑女士是一对夫妻,育有三个子女:黄大姐、黄二姐、黄先生。黄老先生2015年去世,郑女士2022年去世。
(一号房屋)是1998年拆迁安置所得。当时的安置人口有四人:黄老先生、郑女士、黄先生、李女士(黄先生的前妻)。
2003年,房屋登记在黄老先生名下。2015年,经过公证,三个子女都放弃了对黄老先生遗产的继承权,房屋由郑女士继承。2015年9月25日,房屋登记到郑女士名下。
母亲去世后,三姐弟因为房屋继承问题产生了纠纷。黄大姐和黄二姐认为应该三人平均继承,每人1/3份额。黄先生则认为,自己和前妻是拆迁安置人口,对房屋有份额,而且自己一直和父母共同居住,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该多分。
双方各执一词,最终闹上了法庭。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黄先生和前妻作为拆迁安置人口,是否对房屋享有份额;二是黄先生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
首先,关于拆迁安置人口的问题。虽然黄先生和前妻是当时的安置人口,但2003年房屋登记在黄老先生名下,2002年黄先生与李女士离婚时,离婚调解书中明确房屋是他父母的。而且2015年办理继承公证时,黄先生也签字放弃了继承权。所以,黄先生主张自己和前妻对房屋享有份额,法院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赡养义务的问题。黄先生主张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黄大姐和黄二姐也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因此,法院认为三人的赡养义务基本相当。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一号房屋由黄大姐、黄二姐、黄先生按份继承,每人各占1/3份额。
这个判决体现了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也体现了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
【律师胜诉心得】
作为本案原告黄大姐、黄二姐的代理律师,我们认为这个案件的胜诉充分体现了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
第一,拆迁安置人口不等于房屋所有权人。很多人以为只要是拆迁安置人口,就对安置房屋享有所有权,实际上不是这样的。房屋所有权还是要看登记。本案中,虽然黄先生和前妻是安置人口,但房屋一直登记在父母名下,他们并不享有所有权。
第二,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就不能随意反悔。2015年黄先生签字放弃了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这是有效的,事后不能再主张对父亲遗产的权利。
第三,继承权男女平等。在很多人的传统观念里,儿子应该多分遗产,女儿应该少分或者不分。但法律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本案中,法院判决三姐弟各继承1/3份额,就是对这一原则的最好体现。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处理继承问题时,一定要树立男女平等的观念。女儿和儿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不能因为是女儿就剥夺其继承权。如果遇到继承权被侵害的情况,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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