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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6日,A公司(建设单位)与B公司(承包单位)签订《电石炉、出炉机、维修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将A公司电石炉出炉机拆除、维修安装工程发包给B公司,合同工期为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80日内完成,合同价72.5万元整。B公司在施工单位处盖章,李某在代表处签字。B公司自认在案涉工程上,其与李某系资质借用关系。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7月20日期间,徐某、马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崔某六人(以下简称:徐某等六人)在案涉工程项目上从事电石炉出炉机安装与拆除工作,期间徐某等六人的工作相关事宜、费用结算等均由李某负责。李某将款项均打至徐某银行账户及其妻子石某微信。
2023年8月23日,李某出具《结算证明》,载明“徐某、马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崔某与我在2022年4月1日开始合作的xxx电石炉出炉机安装及原料车间零活工程,已完工,经核算全部款项为37000元,大写叁万柒仟元整,双方已确认,无任何争议。我于2023年11月30日前全部结清。付款人:李某 代理人:徐某 ”。之后,李某未支付相关款项。
后徐某等六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B公司支付原告劳务报酬37000元。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B公司辩称,《结算证明》并未涉及B公司,李某欠付原告的款项应为工程款而非工资款,因李某欠付原告的是工程款,即使法院认定为涉案工程由李某挂靠B公司施工,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相对性原告也只能向李某主张。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可见适用该条例规定必须满足主体系农民工、客体系工资两个要素。本案中,徐某等六人从事电石炉出炉机安装与拆除工作,安装费用的结算方式为每安装一台结算一台,每台大约3万元,徐某等六人主张的款项并非按照工人人数及工作天数计算,而是按照每台为单位乘以安装台数计算得出,且根据徐某等六人提交的微信支付凭证及银行交易明细,李某均将款项打至徐某及其妻子石某账户,徐某等六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每人具体的工资数额,从结算方式来看,不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规定的工资支付形式。因此,徐某等六人主张的应系劳务工程款,故本案不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徐某等六人与B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徐某等六人要求B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李某支付徐某、马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崔某款项37000元;二、驳回徐某、马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徐某等六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第三十条规定,该条例制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徐某等六人从事电石炉出炉机安装与拆除工作,其主张的劳务费并非按照工人人数及工作天数计算,而是按照每台为单位乘以安装台数计算得出,不属于农民工工资,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不予支持徐某等六人要求B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的诉求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从建筑市场实际情况看,同一工程多次分包或者转包的情形具有一定普遍性。而且,在多次分包或者转包的情况下,从总承包单位到农民工之间相隔的合同主体更多,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农民工工资权益更难获得保障。为此,制定和实施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切实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
工资不等同于劳务报酬、工程款。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必须满足主体系农民工、客体系工资两个要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与工程款不同,工资代表的仅是人工成本,以工作天数、日工资/月工资数额为基础,而工程款除了人工成本,还包含了材料成本、机械成本、管理费、利润等。
审判实践中,常有混淆或虚构农民工工资的情形,对以农民工身份诉请劳务费,主张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应严格审查当事人在施工中的身份、劳务费的计算方式、劳务费的支付方式等。
法条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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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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