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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川晚报)
近日,宁夏同心县人民法院发布一审刑事判决书:曾任当地某村党支部书记、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及理事长的吴某,因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侵吞集体财物,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其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吴某在担任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期间,借助职务赋予的便利条件,将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的项目资金当作“私人钱袋”,多次套取、挪用,用于个人享乐、债务偿还及赌博等活动,严重侵害了村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
判决书详细披露了吴某的犯罪事实:2019年12月9日,吴某通过虚构《壮大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参股协议》,将某镇人民政府拨付给该村经济合作社的50万元壮大村集体资金转出,全部用于个人还贷及日常消费,直至2020年6月1日归还。
尝到“甜头”后,吴某愈发肆无忌惮。2020年6月,他再次将50万元壮大村集体资金转入其个人黄河银行账户,名义上用于合作社经营,实则混同个人支出,通过虚构合同、虚开及多开发票等做假账手段,侵吞集体资金207914元,款项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偿还个人借款及信用卡欠款。
2020年9月21日至2021年1月5日期间,他多次以虚构合同、虚列开支的方式,从村经济合作社账户套取壮大村集体资金共计105500元,继续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及消费。经核算,吴某累计侵吞公共财物达313414元。
法院认为,吴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便利,挪用公款50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时,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公共财物31341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据相关规定,吴某的犯罪情节应予严惩,遂作出一审判决。
具体判决结果为:被告人吴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未缴纳);同时,追缴吴某违法所得313414元,上缴国库(未退缴)。
审核:孙瑞亭 李振文
编辑:刘沛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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