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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6日18时,靖霖律师事务所第395期刑辩道场在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滨江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期道场特邀华商(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贵长律师担任主讲嘉宾,围绕《"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中"侵入"概念之厘清与勘谬》进行专题授课。本次活动由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莎律师主持,众多律师同仁到场参与,现场交流氛围热烈。
周贵长律师深耕计算机犯罪领域多年,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授课中,他系统梳理了相关罪名的立法背景、司法解释及实务判例,将理论研究与实战经验深度融合,直击司法实务中"侵入"概念认定标准混乱、办案机关理解偏差、罪名适用范围被不当扩大等痛点问题,兼具理论深度和实践价值。
直击实务痛点:厘清"侵入"三大误区
周律师指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源于《刑法修正案(七)》,初衷是打击木马、黑客工具等网络黑产源头行为,如今却被扩张至游戏外挂、VPN、网络爬虫、商业获客软件等场景,逐渐呈现"口袋罪"倾向。问题根源在于对"侵入"概念的理解出现严重偏差。
结合大量实务案例,周律师深入剖析了当前"侵入"认定中存在的三大误区:一是将违反用户协议等同于"侵入",混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界限;二是将"未经授权"单独作为入罪依据,完全忽略司法解释要求的技术突破要件;三是将获取数据直接等同于侵入系统,模糊了系统安全与数据权益的法益边界。
系统阐释:"侵入"必须同时满足三重构成要件
针对前述误区,周律师结合司法解释与不同地区的典型判例,系统阐释了"侵入"必须同时满足的三重构成要件:
其一,技术性要件——必须避开或突破密码、验证码、反爬虫、防火墙等实际生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单纯API调用、模拟人工操作不构成突破;
其二,权限性要件——需同时违反技术授权、合同授权、内部授权中至少双重授权,仅违反用户协议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未经授权;
其三,行为要件——必须实际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仅进入系统而未获取数据的,不构成本罪。
周律师强调,本罪立法本意是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非数据安全,数据权益应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专门罪名规制。律师辩护应坚守罪刑法定与刑法谦抑原则,严格按照三要件标准认定"侵入",敢于纠正实务误区。
交流环节:思想碰撞,共话辩护新思路
分享结束后,与会成员围绕主题充分交流,深入探讨。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周智军律师、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沈奕岑律师、林丽雅律师、张警语律师,以及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笛律师、华商(上海)律师事务所张幸律师、杨庆(实习)律师分别从不同角度分享了办理计算机犯罪案件的实务心得,直击此类案件在司法认定、证据质证、沟通策略等方面的辩护难点,现场思想碰撞激烈,与会人员纷纷表示受益匪浅。
本次道场持续近三小时,内容扎实、视角多元,既有理论高度又有实务深度,充分展现了华商律师在计算机犯罪领域的专业积淀与学术水准。华商(上海)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持"讲政治、重专业、比奉献"的价值观,积极参与行业交流,与各界同仁共同推进刑事辩护专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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