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朋友间的“打赌跳水”,酿成了无法挽回的悲剧。18岁少年贾某为救落水同伴不幸溺亡,而推人下水的朋友、被救的同伴,均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审判决书显示,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就该起案件作出判决,推人者谢某赔偿贾某父母各项损失498493.48元,被救者宾某赔偿199000元。
事发于2024年4月26日,谢某邀约宾某、贾某等多名朋友前往河边游泳,随后众人来到河边大桥上。期间,18岁的宾某多次向谢某等人表示,自己不擅长游泳,不能从大桥上跳入河中,因为桥下是深水区。
当宾某站在大桥护栏上,仍犹豫胆怯不愿跳下时,谢某从其身后将宾某推入河中。宾某落水后当即呼救,谢某等人率先下河救人,却发现无法将宾某推上岸。见施救无果,18岁的贾某随后也下水参与救助,过程中,贾某被水流冲入深水区,不幸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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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与事件无关
贾某是其父母的独生子,贾某溺亡后,其父母将谢某、宾某等当日一同前往游泳的多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70余万元。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提出了不同辩解。被推下水的宾某表示,对贾某的死亡感到遗憾,但认为贾某父母向自己主张赔偿于法无据。宾某称,自己也是受害人,当时处于被水淹的危险境地,无法对贾某实施救助,既未对贾某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主观上也没有过错。
推宾某下水的谢某则辩称,自己没有实施侵害贾某生命权、健康权的行为,且自身行为与贾某的溺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贾某父母对自己的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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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出,贾某发现宾某发生危险时跳水施救,最终导致自己溺亡,其行为及损害结果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形,贾某父母有权依照该规定获得赔偿和相应补偿。
法院同时认为,本案中各参与者均系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知到野外游泳的危险性,相约野外游泳系将自身置于不确定的危险环境中,均系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从案件证据、各方当事人陈述及公安询问笔录来看,事发时几人因“打赌跳水”从大桥上往河中跳,宾某在犹豫胆怯时被谢某推下桥,导致不会游泳的宾某陷入溺水险情。贾某的溺亡系救助宾某后发生,其救助行为与谢某推宾某跳下桥具有事实上的关联。谢某推人的行为,既增加了宾某溺水的风险,也增加了他人救助的可能性和施救者溺水的风险,应对该起事件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宾某作为被救者,属于贾某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贾某的救助行为增加了宾某被救的机会,且贾某在救人过程中付出了生命代价,宾某依法应对贾某的溺亡给予适当补偿。
来源:央视新闻、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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