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比较有代表性,不是谁去世,谁就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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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年近8旬的老人去乘公交,刚上车才几分钟就猝死在了车上,在这起案件中,公交公司该不该担责,该不该赔偿呢?
家属的态度是,“我父亲坐下公交车,人就没了,公交公司要担责,要赔偿!”
近日,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给这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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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悲剧还是从2024年12月16日开始说起,当天早上这位老人在佘山汽车站上车,上车后老人找了个位子,坐好不到两分钟,老人就突感不适,脸色发白,喘气还很异常,随后他闭上眼睛,背靠在了椅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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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想到,就是这样一躺,没多久就是失去了意识,整个人就不行了,也就是说,上车时还好好的,短短几分钟就出事了。
家属和公交公司,他们各自的理由
面对这样的突发意外,老人家属认为,这起事故至少公交公司要承担20%责任,不仅要支付老人去世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还要给老人家属精神抚恤金,这前后折算下来,他们提出的金额在11万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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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家属也不是没有理由,他们给出的解释是,公交车内没有配备急救设备,乘务人员没有第一时间抢救老人的动作,而是在等急人员过来,要知道猝死抢救不及时的话,后果难以想象,最终导致了老人意外身亡。
这是家属一方的说辞,再来看看公交公司是怎么说的,他们的解释简单总结为三点:
第一,老人还没有买票,双方并没有达成合同关系。
第二,老人的猝死,经过鉴定是他自身疾病引发的,跟他坐了公交车,这前后没有因果关联。
第三,家属说的“抢救不及时”并不认可。售票员在发现老人这样的突发状态后,第一时间去询问老人,见老人没有应答,又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还主动开车前往跟急救车的约定地点,就是为了节省老人抢救时间,到了目的地后,还下车协助医护人员将老人送上救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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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公司认为,员工在老人猝死的时候,乘务人员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所以对家属提出的诉求并不认可。
看了家属和公交公司各自的说辞,相信每个人心里有一杆秤,那么对于这起案件,法院又该怎么判罚呢?
法院一审判决结果
如今,一审结果也出来,法院重点提出了两点。
第一点,公交公司提出的“没购票就没达成合同关系”,这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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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点,伤亡是旅客自身疾病造成的,再加上乘务人员已经尽最大努力在救人了,法律中规定是“尽力救助”,并不意味着乘务人员要有医生那样的专业救助责任,在这起案件中,家属对公交公司的要求过于柯严,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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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综合以上论点,法院驳回了家属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
对于这案件,网友们又是什么态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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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显然,很多网友是认可法院的判决,认为判的好判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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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老人自身有疾病,却要求乘务人员急救,要求公交车内装抢救设备,这不可能,也不太切实际。
老人上车短短几分钟就突发不适,最终猝死,对家人而言确实悲痛难平,谁都不愿意看到 “坐一趟车就没了” 的结局。
尽力救助,不等同于必须救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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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法律判断责任,核心看因果关系:
如果只要在公共场所发病离世,就可以向场所经营者索赔,那整个社会的运行成本会高到无法承受,最终损害的是所有人的公共利益。
法律要求的是 “尽力救助”,而不是 “必须救活”,更不是把公交车变成移动急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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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要求每辆公交都配备 AED、每个司机都会急救,看似是对乘客负责,实则超出了现实可行的范围。如果在商场摔倒告商场、在小区滑倒告物业、在车上发病告公交公司,仿佛 “在哪出事,谁就要负责”。
最终只会导致:公交不敢载老人、商场不敢迎客、公共服务越来越保守,反而伤害普通人的便利。
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
本文信息来源
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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