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签订《建材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管材、配件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因被告欠货款未付,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被告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被告认为,原告交付的货物有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5万元应由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首先,原告供货后被告未提出过质量异议;管道漏水系被告施工不当造成,经原告了解及到现场查验,是被告在试压后未将管道里水进行排空,因冰冻造成部分管道损坏而出现渗漏现象。因被告的施工措施不当造成的管道损坏,显然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亦不应由原告赔偿。为进一步确认原告所供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原、被告双方人员进行了取样,并共同将样品送至生产厂家进行了检测,经检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其次,一审过程中被告一方未提交、也未在法庭上出示其产生了5万损失的证据材料,无证据证明其产生了5万元损失。被告要求在货款中抵扣5万元的损失,无事实依据。
最后,上诉人要求原告赔偿5万元的经济损失并在货款中抵扣系独立的诉讼请求,应当单独提起诉讼或以反诉方式提出,其要求在本案中应付货款直接抵扣经济损失无法律依据,且其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未提起反诉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未予以处理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王立国律师 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经济纠纷 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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