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第一法商CHANNEL)
心态决定状态:面对危机首要问题乃是做好“心理建设”,切忌“自乱阵脚”或是“用力过猛”犯下低级错误。有些时候“一动不如一静”,保持淡定不胡乱行事便是最为理性的处理方式!
侦查、调查人员及法官、检察官同样要做好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的“心理建设”:“嫉恶如仇”的朴素正义感和权力的强大如果没有法治理念与程序正义有效约束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况且,今日“堂上客”焉知不会成为明日“阶下囚”呢?!
——吕良彪
从事法律职业三十余载,无论作为律师、董事或是法官、仲裁员,都深感面对危机当事人首要问题在于做好“心理建设”。这种心理建设至少包括对所面临问题的理性判断、处理问题的科学决策、梳理解决问题可供依靠的各种社会资源,切忌“自乱阵脚”或是“用力过猛”犯下低级错误——当事人做好“心理建设”,往往需要家人、好友或是“大师”“老领导”们的意见建议等各种积极有效因素;而律师作为“军师”“法律保姆”或是“法律保镖”,在与客户建立起应有的信任与默契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有时甚至需要“会说坏话有智谋,敢做恶人有担当”。
第一,理性认识所面临问题的性质
无论多么“厉害”的当事人,一旦遇见问题尤其“犯事”之时往往容易不能正确认清形势,甚至出现两种致命的极端错误心态:
一种是过于自信和麻痹大意
某正局级官员受贿案件中,涉事官员配偶在办案机关找其调查取证时认为自己完全清白因而态度非常抵触。而证据显示相关款项由配偶收取并存入银行,虽然他辩称自己毫不知情。此种情况下律师就要告知其实际已经涉案,办案机关可以将其作为证人了解情况,也可能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乃至采取强制措施,待彻底调查清楚以后方有可能还其清白,要让他对办案机关的这种所谓“合法伤害权(点击即可阅读)”有一个正确的认知和应有的配合。
再如某公司面临巨额债务即希望找到商业伙伴帮自己查封价值十多亿元的房产并试图虚构相关债权债务并“制造”出资金往来......这样的时候律师就要敢于做“恶人”:一是要敢于跟客户、对老板“说不”!二是要替客户、帮老板对外做“恶人”;三是要在客户的老板与高级管理人之间成为一种专业、理性而独立的力量,协调矛盾。
另一种是过于焦虑与恐惧
例如面对组织调查时,内心都容易极为焦虑、恐惧容易HOLD不住自己;而无论侦查犯罪还是查处违纪、违法都需要某种“信息不对称”乃至保持某种强大的心理震慑力。另一方面,当下办案过程中所特有的办案不规范、重实体轻程序甚至为破案、立功不惜违法办案的情况还一定程度地现实存在。——这样的时候,律师就要尽可能充分地讲解相关法律问题,辅导当事人如何实事求是地向组织讲清楚问题:
其一,要认识到查清问题的目的不应该是整人,保护好自己也是替D保护好干部、为社会保护好人才——虽然现实中原则上组织不会无缘无故找你麻烦,但调查干部与被调查人之间天然会有某种利益冲突。
其二,尽可能保护心理防线不被突破因而过于违心地承认一些并不存在的事情——郭德纲说:冤枉你的人比你还知道你有多冤枉!现实生活中,坚持“不害人”的底线有时也很艰难。
其三,如果实在扛不过去,如何尽可能实事求是的自我保护——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某斌教授的自我保护和法庭自辩,可圈可点——相关内容,因人而异、个案不同。
第二,正确认识解决问题的理性思路
中国语境下,当事人遇见麻烦往往会有三种基本应对思路:
一是求人托“关系”
这种方式最符合国人心理,甚至也最符合当下社会特点。极端者如虽然“孙小果们(点击即可参阅)”最终并没有能够逃脱法律的严惩,但也表明“找关系”的重要性。而且,即使孙小果案败露人们也还是有理由想象还有多少孙小果们在潜伏呢?!只是当下这情境之下,若非依法在“两可之间”谁还敢充满“担当”地替你出这头呢?!更要命的是现代发达科技和人群相互监督之下,一旦出现意外大家甚至可能有更大麻烦。官员为亲属小麻烦去找人结果被有关部门掌握线索,往往会惹来更大麻烦。——笔者所处理过的事务中,顺势而为地有效沟通并取得相当好的效果虽也有一些,但大都需要各种条件成就时的因势利导。
二是或主动或补充性地找寻专业人士商量咨询
这种方式最重要的功能其实首先是防错和止损,不要再出新的问题;其次是能够通过理性分析找到解决问题的合理路径,同时防止上当受骗——包括请律师和其他人的时候。其实生活里有很多骗术很是拙劣,但当事人及其家属在特定心境之下容易“心动”而“行动”。
三寻找解决问题的其他资源与出路
这种方式采取措施得当或有亡羊补牢之功,有时甚至对于解决问题有着特别的奇效。例如,我们曾经通过引进战略投资人、帮助企业借壳上市等方式化解巨额投资危机,也成功化解当事人刑事风险。但此类办法一旦操作不慎,就特别容易出问题。例如浙江、江苏都曾报道过有当事人为减轻醉驾的责任,采取虚构见义勇为等立功的方式妨害司法,结果被数罪并罚受到更重惩罚。
无论应对民商事博弈还是刑事风险或其他问题,守正与出奇都是两个值得关注的方向,前提是对事件的理性判断和对资源的有效运用,同时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与利益分配、再分配的平衡之道。
第三,避免当事人犯下致命低级错误
一是心里想的跟嘴里讲的完全不是一码事,而记在笔录中的又是另一码事
一旦被组织调查,无论是刑事侦查还是纪委监察,当事人往往本能地急于表白和证明自己的“无辜”。这样的情况下极易辞不达意,有时甚至会被有意无意地刻意曲解。
笔者曾接待一位担心自己被组织追究贪污或私分的当事人,他所希望表达的真实意思其实是自己如何与公司一班人一起在执行上级公司销售政策过程中,创造性地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有效促销并享受公司奖励。但他在向律师陈述自己希望怎样跟组织“说清楚”时,表述出来的东西给人强烈的印象却是自己如何与下属商量通过稀缺商品的加价销售私自分利。这种情况下,尤其需要律师帮助其理清思路和表述方式,避免因自身的辞不达意而无端招惹祸害。
至于被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强令必须承认某些可能并不存在的“事实”,这里面自保的方式和技巧也是很生动、复杂甚至特别凶险的。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某斌,就有过特别戏剧性地处理:他曾生动完整甚至绘声绘色地“交待”自己所谓受贿的时间、地点乃至细节,但那个时候他其实正在国外不可能接受贿赂。
二是嘴里讲的跟人家掌握的完全不是一码事,甚至扯出其他更恶心的事情
当事人犯事后,往往希望“避重就轻”。比如出事官员很多都喜欢主动交待甚至渲染自己的某些“桃色事件”,既显惊慌更显下作,往往也不会有什么效果;侦查、调查人员也会乐见其“精彩表演”直至其心理崩溃。——当然,对于惩治腐败、打击犯罪,这是完全必要的。更为紧要的是:作风问题必然与经济问题相关联——正经官员哪来那么多钱去“照顾”那么多的“特定关系人”?!
当事人有时无谓地扯出自己其他的事情,也是一种无端招惹祸害。比如某私企高管人员为了证明自己“不需要”甚至“不屑于”因一起二十万的利益而违法犯罪,高调宣称自己年薪收入就高达数百万,还有其他收入一年超过千万。而另一位体制内官员,则是强调从事金融业务的妻子如何高收入、自己家族如何“不缺钱”怎么可能会去受贿呢?!——这些基本属于NO ZUO NO DIE式的“作死”节奏了!不仅逻辑上于事无补,而且您这么牛逼让往往清廉(至少自觉清廉)的人家“情何以堪”?!而律师的悲催往往还在于收取了貌似高昂的律师费,无端引发攻击甚至迫害,甚至累及当事人——李庄那一百五十万的律师费不就是明证么?!类似事件笔者同样恶心地经历过数次,有的机关甚至不惜将委托人也作为犯罪嫌疑人给抓进去硬逼着人家解除委托而换上自己“放心”的律师。
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律师帮助客户一起理清事实、端正心态,既把问题如实地讲清楚,又尽可能避免引发其他矛盾。
三是没有无谓、无端地牵扯出甚至连累到其他的人和事情
惩治腐败与打击犯罪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办法也就是通过当事人检举、揭发、交待出其他的人和事,这也是非常必要的。无论是所谓的“加罪不加刑”还是检举立功减轻自身罪责——如在承诺不加重处罚的情况下令行贿者交待出更多受贿者,或令受贿者交待出更多行贿人,都是完全应该的。笔者在此完全没有否定或对抗此类措施之意,而是说如何避免出现前述两类“辞不达意”的错误,避免牵连无辜,浪费司法资源。
切记:
有些时候“一动不如一静”——保持淡定不胡乱行事,便是最为现实与理性的处理方式!
心态决定状态:理性博弈,守正方得出奇、方能致远!
当事人需要做好“心理建设”以做到“依法自保”,律师更需要做好自身的“心理建设”从而安全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另一方面,侦查、调查人员及法官、检察官同样需要做好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的“心理建设”,“嫉恶如仇”的朴素正义感和权力的强大如果没有法治理念与程序正义有效约束,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况且,今日“堂上客”焉知不会成为明日“阶下囚”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