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相关事故
多为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
看似微小的违规操作
哪怕作业时未系安全带
都可能引发严重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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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机械生产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叉车司机刘某正在厂区生产车间内,使用配备安全带的叉车作业,但其未系安全带。经进一步核查,该公司制定的《叉车安全操作规程》第一条明确规定:“进入驾驶座后,系好安全带……”刘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更违反了特种设备相关技术规程,构成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从事叉车作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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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叉车司机刘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刘某作为叉车作业人员,系特种设备作业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其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带的行为,不仅直接危及自身生命安全,易引发坠落、碰撞等安全事故,还可能损坏作业现场设施设备、货物,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给设备安全运行带来风险。刘某所在企业立即组织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开展安全培训,以案为戒进行警示教育。
法律分析
2025年,全国共报告特种设备事故、相关事故、相关安全事件188件,其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56起,占事故总数的29.79 %。本案中,叉车司机刘某未系安全带作业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技术规程和地方性法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1. 违反技术规程要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明确规定,使用单位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需包含“行驶和作业时佩戴安全带(如果有)”的内容,且需在本单位贯彻实施。该公司已制定相关规程,但刘某未按要求执行,违反了技术规程中关于叉车作业安全操作的核心要求。
2.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明确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刘某作为直接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的行为已构成该条款禁止的情形。
3. 处罚依据合法合规:根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对违反操作规程从事作业的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执法部门对刘某处以罚款,符合法规规定,既起到惩戒作用,也能警示其他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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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郑重提醒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从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依规规范操作,是筑牢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底线、守护作业人员及公众生命安全的关键防线。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而言,要切实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严格督促作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恪守安全规范,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日常监管,定期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坚决杜绝违章作业,全力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平稳运行。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而言,要增强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作业,杜绝侥幸心理,自觉佩戴安全防护装备,做到不违规、不冒险,既守护自身生命安全,也避免给单位和他人造成财产损失。
法律法规(节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
(TSG 81-2022)
5.1.4安全操作规程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且在本单位贯彻实施。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出车前进行试运行检查,并且做好记录;
(2)遵守作业场所内的限速规定,严禁超速行驶;
(3)叉车不得载客运行(设有搭载随乘人员设施的车辆除外,此时搭载人数不得超过允许随乘的人数);
(4)行驶和作业时佩戴安全带(如果有);
(5)车辆转弯、进出库门等须减速行驶;
(6)严禁在货叉上站人或者利用货叉起升载有人员的装置;
(7)叉车司机视线不良或者受阻时,倒车低速行驶或者在专人指挥下低速行驶;
(8)严禁超载;
(9)身体过度疲劳、饮酒后或者患病有碍操作安全时,严禁操作车辆。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
(三)违规在实验室研发阶段批量生产危险化学品;
(四)伪造、故意使用虚假工艺文件、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管理台账等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资料;
(五)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安全监察指令;
(六)使用报废或者应当报废的设施、设备、产品;
(七)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设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八)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九)违规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从事危险作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供稿 |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编辑 | 特设通
出品 |中国市场监管报社“特设通”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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