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建房没验收就抢先装修,事后又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和质保金,能行吗?安康市平利法院判了: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钱,必须给!
2022年3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建房合同书》,约定由张某某以包工、包料、包土建、包质量、包安全责任的方式,为李某某承建私人住宅楼。
施工期间,李某某按进度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22年12月通过微信核对账目,形成书面结算清单:确认剩余工程款52000元、工程质保金20000元,质保金约定一年后支付。
付款期限届满后,李某某却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并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称房屋未按合同约定标准施工、电器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钢材规格与设计不符等。
经法院查明:李某某已于2023年9月领取房屋钥匙,并在2024年3月将房屋整体交由装修公司施工,完成装修后已具备入住条件,全程未组织正式竣工验收。因多次协商无果,张某某于2025年7月将此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在工程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占有、装修并使用房屋,依法应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其再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于法无据。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工程款52000元、工程质量保证金20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十分典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能否再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李某某在未验收的情况下,实际占有房屋并全面装修、准备入住,属于法律上的“擅自使用”,应视为案涉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其事后再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尾款,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双方已明确约定“质保金20000元一年后支付”,返还期限届满后,发包人应当依约返还。质保金的返还,并不免除承包人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法定保修责任。
法官温馨提示
1.先验收、后使用是建设工程的法定流程,切勿“未验先住、未验先装”。
2.擅自使用即视为认可工程质量,不能再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
3.对质量有异议,应在验收时提出,并保留书面证据,而非事后恶意拖欠。
4.质保金按约定到期即付,不得无故扣留。
守法履约、规范验收、诚信相待,才能从源头减少纠纷,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安康市平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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