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人:嘎来
性别:男
身份证号:152801****0611
涉案案号:(2025)内0802民初11035号 民间借贷代偿纠纷一案
本人嘎来,现就**(2025)内0802民初11035号民间借贷代偿纠纷一审错判案件,实名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委政法委、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实名反映:临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举证责任分配违法、裁判明显偏袒不公**,恳请上级机关依法介入监督、二审秉公审理、撤销错判、依法纠错。
一、案件基本事实
崔正璞、赵学荣夫妇拖欠案外人照尔格图欠款共计67万元。2016年12月30日,本人与崔正璞、赵学荣及债权人照尔格图三方共同签订《第三人代为清偿协议书》,明确约定由本人代为偿还案涉67万元欠款;代偿完成后,原债务正式转移至崔正璞、赵学荣名下,二人自愿向本人出具亲笔借条,对转借款事实予以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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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原债务逾期产生高额罚息及额外损失,本人先行委托他人于2016年12月27日提前向债权人照尔格图转账69万元。其中67万元为协议约定代偿本金,多出2万元为原债务产生的利息及逾期违约金;债权人全额收款后,已与崔正璞、赵学荣结清全部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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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完整证据链佐证事实:第三人代为清偿协议书、崔正璞与赵学荣亲笔借条、银行转账流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一审判决存在三大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1. 割裂完整证据链,机械片面裁判
一审法院仅以转账时间早于书面协议、转账金额存在2万元差额为由,直接全盘否定真实代偿法律事实。
民间经济往来中,先行口头约定、提前付款履约、事后补签书面协议是普遍交易习惯;2万元差额亦有明确指向,系原债务利息及逾期违约金,事实理由清晰合理。一审刻意割裂证据、无视交易常理,片面否定完整合法证据链,违背客观事实。
2. 举证责任分配违法,违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本人已依法提交代偿协议、亲笔借条、银行转账流水等全套证据,已完全完成法定举证义务。
而被告崔正璞、赵学荣仅作口头否认,未提交任何相反书面证据,既无法说明案涉款项其他合法用途,也不能举证否认代偿事实。一审法院违法加重我方举证责任,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采信被告单方口头抗辩,严重违反民事诉讼举证规则。
3. 无视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规避借条法律效力
案涉款项实际交付、债权人债务结清后,崔正璞、赵学荣自愿出具借条,属于对代偿转借款法律事实的事后书面追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合法有效。一审刻意回避借条法定效力,回避当事人真实合意,裁判逻辑严重失当、有失司法中立。
三、一审案件审理人员信息
案号:(2025)内0802民初11035号
审理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刘X辰
书记员:郜X廷
文书核对日期:二〇二六年一月四日
四、二审补充新证据及证人佐证
为还原案件真相,推翻一审错误认定,本人二审已提交完整补强证据及证人出庭作证:
本人已提交哈斯巴根询问笔录(因其服刑羁押无法到庭作证,由代理律师依法会见并制作询问笔录);二审期间照尔格图本人将到庭出庭作证,结合相关佐证材料,足以证实案涉转账系代付代偿、款项用途明确、原债务已实际结清,完全能够推翻一审片面、错误的事实认定。
五、郑重诉求请求
恳请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秉公履职,依法撤销临河区人民法院一审错误判决,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改判,支持本人合法诉讼诉求;
恳请中院对本案一审审判员刘X辰在案件审理中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举证责任分配违法等问题启动内部评查、纪律监督;
恳请巴市政法委、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介入挂牌关注,严查人情案、关系案、偏袒案,纠正司法不公,维护普通群众合法财产权益,捍卫司法公信力。
本人郑重承诺:以上反映内容全部属实,所述事实均有完整书面证据及转账凭证佐证,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只求司法公正、还普通百姓公道!
举报人:嘎来
日期: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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