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为给母亲祝寿购买了烟花,在燃放的过程中不幸炸伤右眼,烟花生产商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漆河法庭依法审结一起烟花燃放人身损害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据悉,徐某为庆祝母亲生日,在当地经销商处购买了一批烟花鞭炮,打算在自家院落燃放助兴。燃放当天,徐某亲自点燃烟花,不料烟花突发意外,导致其右眼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徐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花费了大额医疗费用,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因就赔偿事宜与烟花生产商、经销商及销售者协商无果,徐某遂将三方诉至桃源县人民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所购买的该批次烟花,经核查其引线不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存在明显产品缺陷,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同时,法院也发现,该烟花外包装的燃放说明中明确标注,燃放时应选择室外空旷、坚实平整的地面,点火前人体需偏离烟花0.5米以外,身体任何部位切勿置于产品上方。
而监控及当事人陈述显示,徐某在燃放时,头部置于烟花正上方,未严格按照燃放说明操作。当烟花因引线缺陷快速射出第一响时,徐某头部来不及移开,最终导致右眼受伤,其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烟花生产商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徐某未按燃放说明操作,自身存在过错,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最终判决烟花生产商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徐某12万余元,经销商及销售者因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
烟花鞭炮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商应严格把控产品质量,确保符合安全标准;消费者燃放时务必仔细阅读燃放说明,规范操作、注意安全。若因产品缺陷或操作不当引发意外,相关责任方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刘仕棋 伍梦霞
编辑:邱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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