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韩国签全租合同时,听到中介说: 这个房子可以做保证保险,就会放心很多。可真正的问题是,能不能做保证保险,不是中介一句话就能定的。最后还是要看保险机构的审查结果。房子的权利关系、房东的债务、税金、房价和保证金比例,都可能影响全租保证保险能不能顺利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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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全租合同里最好提前写一条关于保证保险的特约(특약사항)。核心意思是,如果因为房屋本身的权利问题,或者因为房东的原因,导致承租人无法加入全租保证保险,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房东必须返还已经收取的保证金。这个条款看起来简单,但真正发生问题时,它就是承租人要求退钱的重要依据。不过,特约不能写得太模糊。有些合同只写“保证保险不能加入时合同无效”,这句话方向是对的,但还不够。最好写清楚“因承租人责任以外的原因”“经保证保险机构正式通知无法加入”“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房东应在几日内返还全部保证金”。这些字写进去,后面争议会少很多。
举个例子,承租人签合同前看到登记簿没有太大问题,于是先付了定金。后来申请保证保险时,发现房东有欠税、房屋贷款比例过高,或者保险机构认为房子的风险不符合标准。如果合同里没有特约,承租人想退定金、退保证金,就会很被动。房东可能会说,是保险公司不批的,他也没办法。所以签全租合同时,不要只问这个房子能不能做保险,还要问“如果保险做不了,合同怎么处理”。能不能退钱,多久退,谁承担责任,都要写在合同里。尤其是保证金金额比较大的全租合同,口头承诺没有太大意义,真正能用的,还是白纸黑字写进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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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租保证保险确实是保护承租人的重要工具,但它不是签完合同以后才考虑的事情。越是想靠保险保护自己,越要在签约前把保险无法加入时的后果写清楚。房子看起来再合适,价格再划算,如果最后保险进不去、合同又退不了,风险就会落到承租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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