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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情节
陈先生家有兄弟姐妹五人,大姐早年去世,留下两个儿子。1998年,陈先生没有住房,二姐为了解决他的住房问题,以父亲陈老先生的名义向单位申请了一套住房。
陈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房屋交付后一直由陈先生居住使用至今,但房产证登记在陈老先生名下。
陈老先生和老伴相继去世后,陈先生要求确认其与父亲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并要求其他继承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大哥、二姐和大姐的两个儿子都认可借名买房的事实,但二哥不认可,认为房屋是父母的遗产,且陈先生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二、法院评析
法院审理认为,一号房屋虽以陈老先生名义购买,产权登记在陈老先生名下,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购房手续实际由二姐办理,购房款由陈先生支付。
陈先生提交的供暖费收据、租赁合同等证据,可以佐证房屋实际由陈先生居住使用。因此,陈先生主张其与父亲就一号房屋成立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具有高度的盖然性。
二哥虽不认可借名买房关系,但经法院释明后不申请对购房手续上父亲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也无法证实购房款由父亲支付,对房屋的收房时间、使用情况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此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三、律师胜诉心得
本案能够胜诉,关键在于我们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借名买房关系的存在:一是实际出资,二是长期居住使用,三是其他家庭成员的认可。
需要注意的是,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是合同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对方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父母子女之间的借名买房,我们建议最好还是有书面协议为好,虽然亲情浓厚,但一旦父母去世,兄弟姐妹之间很容易就遗产问题产生纠纷,到时就说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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