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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发布公告称,博石私募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石基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29457741)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违规行为,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违规事实明确: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业务
公告指出,经查实,博石基金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的违规事实。该行为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四条的规定,同时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
监管措施落地:出具警示函并明确权利救济途径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博石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公告同时明确,博石基金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行业合规经营的严格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严格聚焦主业,杜绝开展与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以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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