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ZXC检刑不诉〔2026〕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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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陈某(化名),男,35岁,个体工商户。2025年1月至8月期间,陈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外地收购真品卷烟并在其经营的便利店销售,累计销售金额35万元,获利约3万元。烟草专卖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将陈某刑事拘留。陈某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经会见和阅卷,发现陈某虽无证经营烟草,但其销售的全部系真品卷烟,未销售假烟,且未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赵律师确定以‘情节轻微’为核心的不起诉辩护策略。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陈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
第一,陈某销售的全部系真品卷烟。陈某从外地收购的卷烟均为真品,未掺假、未销售假烟,未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根据《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销售真品卷烟的社会危害性明显低于销售假烟。
第二,陈某的非法经营数额较小,获利甚微。陈某累计销售金额35万元,在非法经营烟草案件中属于较低水平;获利仅3万元,与正规经营利润相当,未获取暴利。
第三,陈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
第四,陈某系初犯、偶犯。陈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系因对烟草专卖制度认识不足、一时糊涂实施犯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无证经营真品卷烟、数额刚达到追诉标准、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恳请贵院依法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陈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陈某微罪不起诉。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利用‘情节轻微’成功争取不起诉的案例。在非法经营烟草案件中,司法机关往往严厉打击,但对于无证经营真品卷烟、数额较小、认罪认罚的案件,仍有争取不起诉的空间。
专业的非法经营罪律师赵飞全准确把握了‘销售真品卷烟’这一关键情节——真品卷烟的社会危害性远低于假烟,并结合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的启示在于:在非法经营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善于区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对于危害性较小的案件,积极争取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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