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6日,贵州六盘水市钟山区应急管理局发布了《钟山区凤凰街道嘉和逸园三期项目“7·2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7月22日10时51分,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街道大连路与川心南路交汇处东南侧的嘉和逸园三期项目发生一起建筑施工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3.267万元。
事故经过
2025年7月22日9时50分,混凝土班班长苏某松带领王某、穆某、王某刚、胡某武、张某文、杨某能6人将28#楼东侧顶板刚性防水层混凝土浇筑完成;
10时许,泵车泵管长度不够伸到未浇筑的29#楼南侧27#-30# 楼地下室顶板刚性防水层区域,杨某国将混凝土泵车开到29#楼南侧,宰某付对现场架设条件进行检查,确认地面平整已硬化, 便开始架设泵车;
10时20分,安全员黄某和专业监理工程师陈某威现场查看 了地面平整,架设处地面均已硬化,确认架设条件合适后对混凝 土泵车进场安装进行验收;
10时30分,泵车安装验收合格后,混凝土班班长苏某松组带领王某、穆某、王某刚、胡某武、张某文、杨某能等7人继续浇筑#楼南侧27#-30#楼地下室顶板刚性防水层混凝土,总监理工程师杨某强安排实习监理员尹某星旁站监理;
10时50分,混凝土泵车停止浇筑;
10时51分,混凝土泵车右前支腿地面塌陷,泵车失去平衡倾斜,泵管突然下坠,泵管的第5节至第6节位置砸中下方正在施工的王某刚(死者),相距3米左右的工友胡某武在避让过程中摔倒擦伤;
10时53分,宏达尚劳务公司管理人员陈某富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11时03分,钟山区人民医院救护车到达现场,将胡某武和王某刚送到钟山区人民医院进行施救;
11时40分,钟山区人民医院医生宣告王某刚已无生命体征,并将伤者胡某武转送至六盘水市人民医院救治。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3.267万。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王某刚(死者),安全意识淡薄,混凝土浇筑作业时违规靠近泵车末端胶管,站在臂架危险区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王某刚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卯某鸿,宏达尚劳务公司项目实际负责人(无任命文件),作为施工单位项目实际负责人,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3.黄某,鑫诚泓洋公司嘉和逸园三期项目专职安全员,负责涉事项目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4.赵某斌,鑫诚泓洋公司嘉和逸园三期项目经理,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5.陈某威,中科标禾公司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嘉和逸园三期项目安全生产承担专业监理责任,对涉事项目存在的安全问题监理 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由区住建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6.杨某强,中科标禾公司项目总监,对嘉和逸园三期项目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对涉事项目存在的安全问题监理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住建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罚建议
1.宏达尚劳务公司,涉事项目施工单位,未严格组织实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措施, 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2.中科标禾公司,涉事项目监理单位,对嘉和逸园三期项目施工区域内存在的安全问题监理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区住建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3.鑫诚泓洋公司,涉事项目总承包单位,履行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对涉事项目存在的安全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3.嘉和房开公司,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弱化,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督促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 现场的隐患问题并督促整改到位,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来源:贵州六盘水市钟山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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