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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公开。根据判决,撤销了一审关于“诈骗被害人黎某甲12万元”的认定,张某刑期从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改判为三年八个月,罚金从1万元调整为8000元,退赔总额从21.86万元降至9.86万元。
一审认定三起诈骗,男子上诉喊冤
2024年10月9日,张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抓获归案。一审法院查明:2024年6月,张某以12万元价格向黎某甲“出售”沃尔沃轿车一辆,约定6月30日前办理解押过户,后失联;同年7月,以帮忙办理入学为由骗取李某甲6万元,以投资运输项目为由骗取黄某甲4万元,合计诈骗21.86万元。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责令退赔三名被害人全部损失。
张某不服上诉,辩称“卖车实为抵押”,称此前已三次将同一辆车抵押给黎某甲并如期赎回,本次是黎某甲在空白合同中私自添加转让条款;另两起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车辆抵押经实际车主同意,双方系民间借贷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
检方建议发回重审,法院厘清罪与非罪
出庭检察员审查后认为,认定张某诈骗黎某甲12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双方交易性质存疑,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黎某甲曾询问张某“几时开车走”“没钱就给利息”,符合质押借款特征;二是张某未虚构事实,车辆实际所有人黄某丙证实其同意张某抵押车辆周转;三是难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车辆始终由黎某甲控制,且价值高于借款金额。检方建议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6月19日张某与黎某甲签订《车辆转让合同》并收取12万元属实,但结合在案证据不能认定该行为构成诈骗罪:其一,双方此前已有三次押车贷款惯例,合同虽名为“转让”,但无证据证明过户是真实目的;其二,车辆实际所有人黄某丙(张某时任女友)证实其同意抵押车辆,张某未虚构处分权;其三,案涉车辆经鉴定价值16.99万元,始终由黎某甲占有,张某未转移财物实际控制,不具备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要件。法院据此将该笔从诈骗总额中剔除。
对于另两起事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张某以办理入学为名收取李某甲6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且未实际办理入学;以投资返利为名骗取黄某甲4万元,仅返还1400元后失联,均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鉴于张某二审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2026年3月25日,惠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定罪部分,撤销量刑及退赔部分;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8000元;责令退赔李某甲6万元、黄某甲3.86万元。法院同时指出,黎某甲若主张12万元债权,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另行解决。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郭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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