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都市现场)
近日,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众包骑手出行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案,保险公司被判令向骑手赔偿保险金。
杨某系美团平台登记在册的众包骑手,由某网络科技公司作为投保主体,为其在保险公司投保《新业态“骑手保”骑手综合保险》,被保险人为杨某本人。保单明确约定,保险期限自2025年9月5日零时起至次日凌晨一时三十分,保障范围包含意外身故赔付60万元,意外医疗费用补偿5万元。
2025年9月5日22点59分,杨某为赶赴商圈参与夜宵时段配送工作,由丈夫陈某(本案原告)驾乘电动车同行前往工作点位。车辆行驶至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路段时,因电动车后轮漏气突发侧滑倒地,杨某当场受伤。后经多方全力抢救无效,杨某于事发数日后不幸离世。
事故发生之后,杨某家属依据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保险公司直接拒赔,拒赔理由是:根据案涉保单特别约定,案涉保险保障时间为每日接单起至次日1时30分的配送时段,配送期间界定为被保险人在平台接单后取餐、送餐、转单,以及订单配送完成后1.5小时内。案涉事故发生于当日晚高峰配送结束约三小时、最后一单配送完成三个半小时后,已超出合同约定的配送期间,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原告主张杨某系前往商圈准备参与夜宵班配送,但杨某并非自行驾驶电动车,而是由原告搭载出行,该情形与常理不符。综上,保险公司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方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众包骑手工作具有时间碎片化、出行场景不固定、工作地点灵活自由的显著特征。案涉限制理赔时段的条款,是保险公司单方拟定、反复适用的格式免责条款。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免责条款生效的前提,是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作出显著提示与明确说明。本案中,相关限制条款仅标注于保单附属的特别约定之中,保险公司既未对条款进行加粗高亮等醒目提示,也无法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已就免责内容向投保公司以及实际权益人杨某履行告知解释义务,因此该限制性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保单主文已清晰载明完整保险时长,案涉交通事故完全发生在有效保险期限之内,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中方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杨某家属赔付意外身故赔偿金及医疗补偿金共计65万元。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