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一篇文章,哈尔滨工业大学把好“管理关”,确保辅导员全员扛稳守牢主责主业。该校以评价考核验成效,实现考核评价与辅导员职级晋升、岗位调整“双挂钩”,形成了以实干实绩为导向的辅导员评价及评价运用体系。以倒查追责强作风,配套出台行之有效的辅导员工作倒查问责机制,近五年累计启动重大责任倒查25起,受到岗位调整8人,形成强烈警示效应。
辅导员,失职问责
关于辅导员的追责制度并非一所高校的作为,多所高校明确了辅导员工作问责机制。
湖北某高校明确加强辅导员队伍作风建设和交流轮岗,探索建立提醒教育和问题整改机制,加强倒查追责制度,形成抓源治本的长效机制。
陕西某高校完善工作奖惩机制,将辅导员工作纳入师德师风考核、岗位年度考核、院系学生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中,制定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负面清单,建立辅导员工作核查追责机制。
湖北一大学去年发布了学生工作问责办法(修订),明确学生工作出现思想道德失范、组织领导不力、学生失联事件、学生自杀事件、安全责任事故、学生群体事件、学生极端言行、工作严重失误,以及因工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给学生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等,并造成恶劣影响、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对相关组织或个人实行问责。
广西某高校明确建立工作问责追责机制。学院党委副书记是学院学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辅导员是直接责任人。该校对于因个人原因造成不良影响的下列情形给予相应的处理:
1.干劲不足、作风不实、患得患失、不担当不作为以及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的,由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进行约谈。
2.出现失误和错误后纠错纠偏不认真、不及时、不到位的,由学院党委或学生工作部进行通报批评。
3.凡是受到学生投诉并经查实的,由学生工作部予以书面警示。
4.隐报、瞒报、漏报、谎报、迟报或不报,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在学工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
5.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和违反党纪国法的,由学院党委和学生工作部报请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6.其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视轻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理。
辅导员追责制度,一定程度上压实了辅导员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中的主体责任,明确辅导员履职底线、强化责任意识,督促辅导员坚守立德树人使命,扎实做好学生心理排查、安全监管、日常育人等各项本职工作。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倒查追责并非 “无限追责”,过度追责易导致辅导员陷入“多做多错、少做少错”的消极心态:不敢主动介入学生复杂矛盾、对心理高危学生的帮扶趋于保守,反而制约了学生工作的实效,违背了立德树人的初衷。同时也会进一步加剧其职业倦怠,导致人才流失。麦可思研究数据显示,在担任不同岗位职责的大学老师中,高校行政管理人员(71%)、辅导员(70%)的工作满意度相对较低。
也因此,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同时,高校也亟需建立完善的辅导员尽职免责制度。
推进建立辅导员尽职免责机制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绝非“为辅导员开脱责任”,而是厘清权责、保障权益、回归本源的必要举措。目前多个地区和高校建立了辅导员免责机制。
根据去年底教育部网站发布的一篇文章,陕西省指导高校探索建立辅导员尽职免责制度,明确其在心理危机干预、安全稳定、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的职责边界与免责清单,从制度设计上消除辅导员职业顾虑,激励担当作为。
2025年2月26日,《中国教育报》刊发报道,聚焦江西落实高校辅导员编制、推进标准化建设及畅通晋升渠道等举措。
据悉,江西省教育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建立专职辅导员容错免责机制,明确高校要研制容错免责条件清单,对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从轻或免除相关责任,为专职辅导员干事创业提供良好环境,推动高校党委将辅导员队伍建设摆在突出位置。
除了省教育厅,部分高校也在陆续探索。2025年3月4日和5日,井冈山大学在辅导员发展中心召开了两场辅导员系列文件修订讨论交流会。会议就《井冈山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井冈山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井冈山大学辅导员容错免责实施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进行了现场意见征集及讨论。
《南昌航空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提到,学校建立健全专职辅导员容错免责机制,激发专职辅导员的工作活力和创新创造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研制容错免责条件清单,对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从轻或免除相关责任,为专职辅导员干事创业提供良好氛围。
《云南旅游职业学院专职辅导员工作细则(试行)》提到,建立专职辅导员容错免责机制,对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从轻或免除相关责任。
此前,有上海松江区法院判例显示,学生(抑郁症)服药自杀,法院认定学校和辅导员已履行必要关怀义务,驳回家长190万元索赔。这无疑传递出了明确信号:辅导员已尽责并不需要无限担责。
辅导员哪些情况可以免责?《云南旅游职业学院辅导员履职尽责指导意见》《广西大学关于辅导员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中均提到对下列情形给予容错纠错:
☞ 对由于缺乏经验、先行先试、政策不明等因素,导致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以及未达到预期效果或效益的。
☞ 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后,能主动纠错,挽回损失和影响的。
☞ 因不可抗力、客观条件不具备、上级政策调整、历史遗留问题等客观原因而造成的失误和错误。
☞ 在改革创新实践中,敢于担当、积极创新、大胆探索、推动落实,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的。
☞ 在处置突发事件或完成急难险重工作任务中,因揽责涉险、主动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 其他符合容错纠错情形的。
“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旨在明确辅导员履职的底线与责任边界,既避免认真尽责的辅导员无端担责、承受过度压力,也杜绝其因失职懈怠而逃避问责的可能。当然,辅导员予以免责的前提,是必须严格遵循工作规范、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对其主观失职、敷衍塞责等行为,仍应依据规定追究责任。
来源:麦可思研究整理自教育部网站、各高校网站、麦可思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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