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违建的认定与拆除权专属于行政机关,公民个人无权擅自拆除他人建筑物。即使认为邻居院墙影响通行,也不构成合法自力救济,私自推倒构成故意损毁财物。
实务问题
认为邻居院墙是违建、挡路,能不能自己动手推倒?
裁判意见
相邻双方因院墙通行产生纠纷,一方认为院墙属违建且影响出行,自行将院墙推倒。公安机关以无违法事实终止调查,复议机关认定该行为构成故意损毁财物。法院认为,院墙是否为违建,应由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法认定,个人无权判定;即便影响通行,也可通过举报、民事诉讼等公力途径解决,不具备紧急避险、自力救济的法定条件。私自拆除他人构筑物,超越合法界限,属于违法行为。复议机关撤销终止调查决定合法,一审、二审均驳回原告诉请。
典型意义
明确私力救济的严格边界,严禁以“违建”“挡路”为由擅自毁损他人财物,划定行政权与私权利界限,引导公民通过合法途径维权,维护社会秩序与相邻关系和谐。
法律评析
违法建筑的认定、处置属于行政专属职权,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毁损,否则构成侵权甚至违法。
自力救济仅限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不自救则损失无法挽回的情形,邻里院墙纠纷不满足该条件,不能私力强拆。
邻里通行受阻应通过投诉、调解、排除妨害诉讼解决,私自拆毁不仅不能维权,还需承担治安处罚与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行终1598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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