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8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西宁东川工业园区陆港物流园“9•2”叉车侧翻人员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9月2日15时36分,青海陆港物流有限公司园区内(18-20号)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宏方货运部叉车卸货时侧翻,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2万元。
经调查认定,西宁东川工业园区陆港物流园“9·2”叉车侧翻事故是一起因叉车驾驶员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特种设备一般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09月02日下午15时36分许,宏方货运部叉车司机马某某驾驶场内青AA3655叉车进行卸货作业,在装卸15张规格(1500*15700*10)的定制PP塑料制品ABA板材时,由于货物超长,无法掌握平衡,见华发货运部的场内AA3671叉车正闲置,随即驾驶场内AA3671叉车准备找其他驾驶员一起帮忙卸货,后发现宏方货运部装卸工陈某某已启动并驾驶场内青AA3655叉车开始卸货,随即两人分别驾驶两台叉车共同卸货,卸货过程中未掌握好重心平衡两台车发生侧翻。陈某某跳车避险被叉车压到背部,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马某某无事。
事故原因分析
经青海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出具西宁东川工业园区陆港物流园“9·2”叉车侧翻人员伤害事故技术分析报告,根据现场技术勘查情况,结合事故过程分析与判断,导致叉车侧翻、击中并压倒陈某某,致其死亡的原因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操作人员不规范装卸货物、未按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放置载荷,两台叉车同时装卸货物时载荷中心超出设计范围。叉车操作人员为陈某某(死亡人员)、马某某,事发时未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N1叉车司机),属于无证上岗。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是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履行好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好安全管理制度、未及时制止无证人员上岗操作特种设备。
1.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宏方货运部: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履行好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好安全管理制度,未能发现并制止叉车操作人员违规作业行为,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等内容。
2.西宁市城东区华发货运信息咨询部: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叉车出借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发现自己的叉车被别人使用。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
(一)事故责任单位认定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宏方货运部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宏方货运部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二)事故责任人员认定
1.陈某某:宏方货运部装卸工,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特种设备(叉车)驾驶资格,违章驾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陈某:宏方货运部负责人,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未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能发现并纠正叉车作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马某某:宏方货运部叉车司机,未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特种设备(叉车)驾驶资格,违章驾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宏方货运部
宏方货运部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
1.陈某某:宏方货运部装卸工,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特种设备(叉车)驾驶资格,违章驾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本人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陈某:宏方货运部负责人,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未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能发现并纠正叉车作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马某某:宏方货运部叉车司机,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特种设备(叉车)驾驶资格,违章驾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青海陆港物流有限公司按企业规章制度内部处理。
来源: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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