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的袁先生说自己最近在海秀快速路上驾车时,遇到一辆车,多次在他的车前方无故踩刹车,他的爱人还因此受伤。袁先生为此报了警,可交管部门给出的说法,让他难以接受。
袁先生告诉记者,4月22日早晨7点50分左右,他驾车带着爱人行驶在海口海秀快速路时,遭遇一辆车的恶意驾驶行为,“进入匝道口之后,我打左转向变道正常行驶,在行驶的过程当中,后方来车,在没有打转向的前提下,强行变道;变道后行驶了大约两秒钟之后,对方车辆又重新在不打灯的情况下,强行变道,然后阻挡到我车前面了之后,突然进行紧急刹车。”
袁先生称,对方车辆在行驶到他的车辆正前方时,大约在3分钟内,突然无故刹车减速3次,导致跟随在后方的袁先生紧急踩刹车,避免追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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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先生告诉记者,受前车突然减速的影响,他被迫紧急踩刹车时,导致车内的妻子在惯性作用下,脚趾被碰撞损伤,“我们也在三甲医院进行了伤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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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先生认为,整个过程中自己并无不当的驾驶行为,事发后,他也第一时间向海口交管部门反映这一情况。但交警给出的回复让他难以接受。“说是对方不存在违法行为,我们会对他进行打电话教育。对警察这样的一个说法,第一他违反了交通当中的规则,第一点他变道不打灯,强行变道;第二点没有前方车辆,障碍物的情况下,突然紧急刹车3次,所以我对交警的处罚的回复是不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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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门判定“无违法行为”
当事男子不认同拟申诉
那么事实情况是否如袁先生所说?双方驾驶员的驾车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随后记者找到了海口交管部门进行了解。
海口市交管高速大队辅警李国清表示,涉事一方存在违规变道影响通行的行为;经查看视频,未发现另一方车辆存在违规行为,其虽有三次减速,但与前车距离达150至200米,减速时长不足十秒,且法规并未禁止高速路段驾驶员正常踩刹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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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海口交管部门给出的说法,袁先生表示无法接受,并称当时因为妻子脚趾受伤着急送医,以至于当天出现超速驾驶行为,计划继续申诉。
男子报警遭对方“竖中指”
派出所不立案:不构成侮辱
除了交通纠纷外,袁先生还称,对方车辆人员当天还对他做出了侮辱行为。对此袁先生当天向辖区美安派出所报案,而派出所民警的处理方式,也让袁先生极为不满。
袁先生称,事发时,对方车辆人员对他做出竖中指的侮辱性动作,并且摇下车窗喊话,进行言语威胁。“过了双实线之后,我打了左转向进行正常的行驶的变道,变道过后,对方车辆竖中指,侮辱我方,并摇下车窗骂人,具体说的是,你上我前面来我撞死你;当时我因为妻子有伤情,我并未予理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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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袁先生提供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可以看到,对方车辆与袁先生的车辆并排行驶时,车上人员有疑似竖中指的动作。随后对方车窗被摇下,车内人员疑似冲着袁先生喊话。不过由于行车记录仪没有收录声音,记者无法核实喊话内容是否与袁先生所述一致。
而在事情发生后,袁先生以对方车辆人员的行为构成侮辱为由,向辖区美安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方面给我的回复是,因为(情节)较轻,不予立案处理,我现场提出反驳。”袁先生称,美安派出所在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前,并未对他提交的报案材料详细核查。为此,袁先生认为,美安派出所的处置程序不当。他本计划带妻子到医院做伤情鉴定,之后与警方协商,不料警方直接以伤情轻微为由,拒绝查看伤情报告,且不予立案。
采访当天,记者陪同袁先生来到了美安派出所,对于袁先生质疑的处置程序不当,派出所民警解释“我说你这个脚扭伤了,那你到时候要去法院起诉;还没说完他就气的暴跳如雷,然后就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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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双方各执一词,那么行车途中,对方车辆人员疑似做出的竖中指行为,能否立案调查?美安派出所民警给出的说法是竖中指的动作不构成侮辱他人性质,“你在我这受了案,也是个民事诉讼,也要去法院起诉。”
律师解读“侮辱”行为
派出所当晚予以立案
而对于这一疑似竖中指的行为,记者也咨询了律师钟敏,钟敏认为,如果是在行车过程当中,对其他车辆人员做出竖中指动作容易激化矛盾,导致行车危险,甚至引发交通事故,“至少要对他进行治安处罚的,因为你这里有可能进一步的事端的扩大,然后导致公共安全陷入危险境地。”
经现场进一步协调,采访当天下午,美安派出所受理了袁先生的报案材料。当晚,袁先生向记者提供了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美安派出所盖章的行政立案告知书,表示他所报称的被侮辱一案,已由美安派出所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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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记者接到袁先生的信息,说经过警方介入,对方人员承认竖中指行为,并为此向他赔礼道歉。目前,双方已就交通纠纷,以及对方车辆人员竖中指行为达成调解,袁先生表示不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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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评:开车别太“上火” 执法不能太“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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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头看袁先生这事儿,有两点值得说道说道。
先说派出所。当事人提供行车记录视频,反映对方竖中指、言语挑衅。派出所最初认为“竖中指不构成侮辱”,不予立案。从法律角度看,侮辱行为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情境。在快速路上行驶时,这类带有明显挑衅意味的动作,确有激化矛盾、危及公共安全的可能。好在经过沟通,派出所最终予以立案,对方也道了歉。这一过程说明,执法中对“情节轻微”的判断不宜过于简单化,应当综合考量行为发生的环境与潜在风险,避免让群众产生“投诉无门”的误解。
再说驾驶素养。变道不打灯、无故多次急刹、摇下车窗挑衅,这些行为无论是否构成违法,都反映出“路怒”倾向。驾驶不是儿戏,快速路上每一个操作都关乎生命。多一分礼让,少一分冲动,才是对自己和他人负责。
记者:徐乾、何江洲
编辑:戴玉春
审核:郑伟、孙殿洋
监制:孙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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