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包括签约、诉讼、报税、银行开户等,都需要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签字,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相关权力。
另一方面,一旦公司出现问题,法人往往也会最先受到波及。如:
公司欠债被法院执行,法人通常会被限高、失信公示;
公司发生安全事故时,法人往往会首当其冲,不仅面临罚款、甚至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公司若涉嫌虚开发票、偷逃税款、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法人一般会优先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追责的概率较高;
基于上述种种可能的风险,有些投资人在设立公司时,往往不会自己当法人,而是会退居幕后当“实控人”,让自己“信得过”的其他人担任“法人”。这其中,“高龄法人”又是一个较为特殊的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正是因为刑法对高龄老人适用刑事处罚时有一定的“优待”,因此,在实务中,有些投资人喜欢选择“高龄老人”作为公司法人,以规避未来可能存在的风险。
放在以前,这种情况下,只要公司正常经营,一般也不会有太大问题。
然而未来,对“高龄法人”的公司,可能会面临更加严格的税收监管。
2026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就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即问即答,所列示的“违规开票的负面清单”第10项明确:“六员”(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投资人、领票人、开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年龄明显不符合正常经营逻辑且无合理解释,或在风险纳税人、非正常、定性虚开、走逃失联等高风险户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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