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款产品撞脸一家米线店的外包装,引发一场米线“外衣”之争,近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商品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令生产商、销售商均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是徐州本地一家经营多年的米线店铺,其经营的“徐州某某米线”在线上线下均小有名气。该商品的包装装潢独具匠心:深邃的黑色背景之上,醒目的白色字体与跃动的红色标识交相辉映,配上一张令人垂涎的俯拍米线实物图,整体风格鲜明而统一,宛如为这碗地方美食披上了一件辨识度极高的“华服”。原告自2018年起便在电商平台使用该包装,并率先完成了著作权登记,累积了可观的销量与口碑。
不久后,市场上悄然出现了数款“撞脸”产品,从整体视觉观感上看,与原告的“华服”极其相似。这些产品由分处不同省份的A公司、B公司生产,并通过C公司、D商行等经营主体在网络平台销售。原告米线店认为,这种“贴身”模仿已然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鼓楼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核心争议聚焦有两点:其一,原告米线包装这件“外衣”是否已修炼成法律意义上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其二,被告的行为是否触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红线?
关于“有一定影响”的认定——名气的背后是商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包装装潢施以保护,并非保护设计本身的艺术美感,而是保护经营者通过长期使用、诚信经营所积累于其上的商誉和识别功能。本案中,原告的包装在设计元素的选取、色彩的调配、版面的布局上均体现了设计者独立的智力活动,具备区别于同类商品的显著特征。结合原告早于被告多年的在先使用事实、在徐州地区的常年经营以及持续增长的销售业绩,法院认定,原告的涉案包装装潢已与“徐州某某米线”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如同给商品贴上了一张无形的“法律身份证”,完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求的“有一定影响”之法定要件。
关于“混淆行为”的判定——整体观感才是试金石。被告抗辩称,其产品在商标标识及部分图片细节上与原告有所出入。然而,法律对于装潢近似的判断,立足于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时的整体印象,而非专业人员的“找茬游戏”。将原告的权利商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置于一处比对,二者在外观轮廓、色彩基调、构图结构以及字体排列等核心要素上形成了高度的视觉近似。加之二者同为即食米线,销售渠道与受众群体高度重叠,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在购物时产生联想与误判。因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责任承担”的界定——过错与赔偿相称。综合考量原告品牌在徐州地区的知名度、侵权主体涉及三省且存在关联关系的广泛性、生产商与销售商各自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最终依法判令生产商A公司、B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万元,判令销售商C公司、D商行赔偿原告2万元。对于部分侵权链接仍在持续或存在混淆可能的情形,依法支持原告停止侵权的诉请。
通讯员 张艳玲 王蕴竹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张晓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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