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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深入开展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整治,坚持问题导向、重拳出击,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强化警示教育,震慑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
经营无标识预包装畜禽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16日,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集宁区检查发现,某水产批发部经营场所内放置30箱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识的冷冻猪尾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没收冷冻猪尾骨30箱、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标签标识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实现质量安全追溯的重要载体。经营无任何标识的预包装畜禽产品,导致产品来源无法追溯,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关键信息缺失,既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也埋下过期、变质或来源不明肉品流入市场的风险。相关生产经营者应切实增强守法经营意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标签标识管理规定,杜绝销售“三无”食品,从流通环节把好肉品准入关口,保障消费者买得明白、吃得放心。
二
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27日,卓资县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某熏鸡店有3桶食品添加剂红曲红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已立案,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警示意义:
过期食品原料及添加剂易发生变质或产生有害物质,用于食品加工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潜在威胁。相关生产经营者应牢固树立食品安全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原料出入库管理和定期自查制度,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添加剂,杜绝“过期不弃、继续使用”的侥幸心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从加工环节筑牢肉制品安全防线。
三
违规使用生鲜灯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18日,察右前旗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某猪羊肉批发使用生鲜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下达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警示意义:
使用生鲜灯会明显改变生鲜肉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掩盖肉品真实新鲜程度,误导消费者的感官认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应自觉诚信经营,主动摒弃“美颜遮丑”的错误做法,严格落实照明设施规范要求,还原肉品真实面貌。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坚决纠正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切实维护公平透明的市场消费环境。
四
以低价肉冒充高价肉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17日,察右前旗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某驴肉火烧店存在马肉和驴肉混卖行为,涉嫌以低价肉冒充高价肉,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已立案,目前案件正在办理办理中。
警示意义:
以低价肉冒充高价肉(如马肉冒充驴肉、鸭肉冒充牛肉)不仅直接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严重扰乱诚信、公平的市场经营秩序,损害行业整体信誉。相关生产经营者应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诚信意识,严格落实食品真实标注要求,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虚假宣传和掺杂使假行为,做到货真价实、明码标价。对故意制假售假、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五
未经登记或许可从事肉制品加工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13日,商都县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某生熟肉水产门市部在未经登记、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且购进的猪肉未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当场下达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警示意义:
未取得生产许可或登记擅自从事生产加工活动,易造成原料管控缺失、生产环境不达标、问题肉制品流入市场等安全隐患。相关生产经营者应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合规意识,严格落实“先取证、后生产”要求,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筑牢肉及肉制品生产安全防线。
以上案例暴露出部分肉制品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失、进货查验形同虚设等突出问题。全市各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引以为戒,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3日
来源:乌兰察布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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