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交通运输部门坚持有诉必查、一案双查,持续加大出租汽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严厉打击网约车行业违规运营行为,规范出租汽车营运秩序,切实保障乘客权益。现公布5起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警钟长鸣,提醒广大从业人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规范经营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案例一:2026年1月1日,吉AD69970驾驶员李*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利用享道出行(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享道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李*罚款500元,同时责令改正;享道出行(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责令改正,拟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6年1月9日,吉AFW2815驾驶员李*超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利用长春市乐拼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乐拼用车”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李*超罚款500元,同时责令改正;长春市乐拼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责令改正,拟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6年2月3日,吉ADH4008驾驶员胡*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利用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T3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胡*罚款500元,同时责令改正;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责令改正,拟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6年3月17日,吉AD00486驾驶员庄*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利用内蒙古搭顺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搭顺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庄*罚款500元,同时责令改正;内蒙古搭顺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责令改正,拟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6年3月18日,吉AF82611驾驶员邢*龙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花小猪”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邢*龙罚款500元,同时责令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责令改正,拟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吉林网综合自长春交通运输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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