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保底8000元,专线司机高薪招聘!”湖南邵阳的兰先生被这样一则招聘信息吸引,却没想到陷入了一场意想不到的困境——应聘司机不成,反而贷款11万元买了一辆车,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事情经过
据媒体报道,今年53岁的兰先生,此前是一名混凝土工人,因左脚受伤离职。听闻“58同城”APP可找工作,他便在平台上投递了应聘专线司机的意向,被“月薪保底8000元”的待遇吸引。面试时,工作人员“青青”向他介绍了工作情况,称客源由公司提供,统一配新能源小车,上岗无需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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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过程中,兰先生稀里糊涂地在多份文件上签字、按手印,还在工作人员陪同下交了保险和购置税,去车管所上牌。直到拿到行驶证,看到车主是自己名字,经女儿提醒,他才意识到可能被骗。原来,他贷款购买了一辆总价12.3万元的新能源汽车,贷款金额11万元,总利息34909.39元,分5年60期还清,月还款2542.27元。这笔贷款让本就生活困难的兰先生雪上加霜,他感慨“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公司否认诱导,双方各执一词
兰先生认为自己在面试过程中被诱导买车。4月15日,涉事公司工作人员谢先生表示不存在诱导行为,称购车是兰先生个人需要,公司仅提供代购服务。谢先生还提供了一份有兰先生签名和手印的《委托汽车代购订车单》,以及兰先生在车管所选牌的画面,称所有操作都有视频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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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兰先生坚决否认,称全程没人告知购车事宜,只说了工资保底8000元。他还表示同款车型市场价仅8万余元,远低于贷款购车价格。兰先生女儿也称,父亲在电话里只要了身份证,以为是面试需要,没说要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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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星沙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表示已收到投诉工单,将按顺序处理。那么问题来了,在本案件中,若兰先生所述属实,该公司行为该如何定性?是否涉嫌民事欺诈或合同诈骗罪?
律驰驾道观点
高薪招聘司机的“贷款陷阱”:是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
一则“月薪保底8000元”的招聘广告,让53岁、因伤离职的兰先生以为自己找到了转机。然而,面试后他却莫名其妙地背上了11万元的车贷,买的还是一款市场价远低于贷款总额的新能源汽车。公司坚称“购车是个人需要”,兰先生则自述“全程无人告知是买车”。当求职套路演变为巨额债务纠纷,其中隐藏的法律玄机究竟是什么?以下三个争议焦点,将是揭开本案性质的关键。
焦点一:公司是否构成“欺诈”,导致兰先生在违背真实意思下签订购车合同?
民事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若兰先生所述属实,公司以“高薪招聘专线司机”为名,全程未明确告知“需贷款购车”这一核心事实,而是以“上岗需配车”“公司提供客源”等话术模糊处理,导致兰先生误以为办理的是入职手续,那么公司行为已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兰先生可主张撤销购车合同及贷款协议,并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焦点二:公司行为是否已超出民事范畴,涉嫌“合同诈骗罪”?
本案最关键的定性争议,是公司行为是否突破民事范畴,涉嫌合同诈骗。合同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若证据能够证实公司长期以“高薪招聘司机”为幌子,专门诱导求职者贷款高价购车,从中牟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不再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而涉嫌合同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焦点三:兰先生“签字按手印”的行为,是否必然导致其承担全部合同后果?
表面上看,兰先生本人在《委托汽车代购订车单》、贷款协议及车管所上牌文件上签字按印,且公司持有视频记录,似乎表明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但法律上,合同效力需结合“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与“缔约环境”综合判断。若公司工作人员在签约前未对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车辆所有权归属等核心条款作明确提示说明,仅以“走流程”、“入职需要”为由催促签字,则属于利用优势地位及信息不对称,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下的告知义务。兰先生虽然签字,但该签字系在受欺诈、重大误解甚至胁迫状态下作出,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法认定相关合同条款无效或予以撤销,不能简单以“白纸黑字”为由让兰先生独自承担全部后果。
“高薪招聘”背后,往往不是馅饼,而是精心设计的陷阱。那么本案中,兰先生是否需要为自己轻率签字的行为承担部分责任呢?当然,在民事层面,成年人应对自己的签字行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但更值得警惕的是,这类以招聘为名、行高价卖车之实的“套路运”模式,已不是个别现象。它精准瞄准就业困难、信息闭塞、急于改善生活的群体,利用合法形式(代购合同、贷款协议)掩盖非法目的(骗取贷款差价、捆绑劳动力)。若法律不能及时亮剑——通过民事撤销权保护受害者,通过刑事手段惩治真正的诈骗者——那么下一个“兰先生”,可能就在我们身边。
关注我,我是江苏无锡朱春昊律师,专办汽车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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