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妇女权益保护专栏 文章/赵曼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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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损害赔偿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赋予在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特别是长期以来在类似纠纷中可能处于取证劣势与经济弱势地位的女方,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律武器。该制度不仅是对过错方的制裁,更是对在婚姻中因对方重大过错而遭受身心创伤、财产损失的无过错方的实质性救济与权利支持。它明确了法律对夫妻间忠实、平等、尊重义务的底线要求,为无过错方提供了明确的请求权基础。
一、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①重婚;
②与他人同居;
③实施家庭暴力;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⑤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八十七条规定,“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典型案例
1.黄某1与朱某1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黄某1与朱某1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12月4日双方自愿在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黄某1与朱某1于2012年7月12日领养一女黄某2;2023年2月21日朱某1与他人生育一子朱某2。婚后原、被告因为未生育子女的问题及家庭经济开支发生争吵甚至打架,致夫妻关系逐渐恶化。2023年7月20日,朱某1起诉与黄某1离婚。2023年8月28日,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后黄某1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12月4日,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2024年2月29日,黄某1以损害赔偿起诉来院。
裁判结果:被告朱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某1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裁判理由: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之规定,本案中,虽然黄某1并无直接证据证实朱某1与他人非法同居,但通过朱某1在婚姻期间与案外第三人生育子女的时间推断,其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该行为不仅违背法律规定,而且有悖于社会道德规范,故一审法院酌定朱某1向黄某1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0元。
2.张某1与彭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彭某与张某1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6年5月24日在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登记结婚。2020年12月30日,彭某与张某1签订离婚协议书,载明: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子女抚养:彭某1(2007年7月10日出生),彭某2(2010年8月2日出生),彭某3(2010年8月2日出生),归男方直接抚养,女方不用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女方可随时看望孩子。三、财产分割:1.男方名下传奇GS5汽车一辆(×××)归男方所有。2.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私人财产,如衣服、首饰等归各自所有。3.男方名下有手机店一间(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归男方所有。四、债权、债务的处理:男方婚后欠下10余万元债务,由男方自己承担。除上述债务外,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落款处有双方签名按印。同日的表格式离婚协议书载明:离婚原因:男方婚外情,公开同居,导致两人感情破裂……男方意见及女方意见处均为“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同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张某1一审诉讼请求:判决彭某赔偿张某1精神损害赔偿金28万元;本案诉讼费由彭某负担。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张某1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首先,张某1提供的双方的短信聊天记录并未明确写明30万元是精神损害赔偿金。其次,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虽载明离婚原因为男方婚外情,公开同居,导致两人感情破裂,但是,亦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的处理进行了明确的约定,男、女方意见处亦有双方手写“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它不同意见”字样,且有双方各自签名按印。最后,张某1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彭某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综上,张某1以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为由要求彭某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双方是否存在30万元的赔偿约定,就此双方存在争议,张某1认为由于彭某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公开同居等行为,双方存在彭某赔偿其30万元的约定;彭某表示双方并未达成30万元赔偿的协议。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1主张双方存在上述赔偿约定的主要证据就是微信聊天记录,但是孤立地按照上述聊天记录认定双方存在上述协议在证据上明显不足。同时,上述聊天记录亦均发生在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之前,在该双方的离婚协议中亦明确离婚原因为男方婚外情,公开同居等等,但是对于张某1主张的上述30万元的赔偿约定并未提及。在双方离婚后,张某1再以此为由提出赔偿请求,在证据上明显不足,亦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律师建议
结合法律规定与实践,从女性权益保护出发,就主张离婚后损害赔偿,提出以下更具针对性的建议:
1.强化证据意识:证据是诉讼的基石。鉴于家庭暴力、隐秘出轨等过错的证据具有瞬时性、隐蔽性,建议女性在察觉婚姻出现严重问题时,即开始有意识地进行安全、合法的证据保存。例如:对家暴行为立即报警、验伤并获取记录;妥善保存能证明对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往来或同居的微信、短信、邮件等电子证据;在涉及“欺诈性抚养”案件中,及时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亲子鉴定。案例二的败诉警示我们,仅有模糊指认而缺乏扎实证据,难以获得支持。
2.主动行使权利: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主动、及时提出。作为无过错方的女性,若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被告,切勿因情绪或对法律程序不熟悉而沉默,应在庭审中明确提出赔偿请求,或确保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避免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这项重要的救济权利。同时,警惕对方以拖延、哄骗等方式促使你先行离婚,并口头承诺“日后补偿”,这可能导致你像案例二中那样,因缺乏书面约定而陷入被动。
3.理性认知赔偿性质:精神损害赔偿旨在抚慰创伤,其数额由法院综合裁量,通常具有补偿性质而非惩罚性,因此应有合理预期(参考案例中数万元的普遍支持额度)。此外,应清晰区分并尽可能在诉讼中一并主张多项权利:除了精神损害赔偿,若因对方出轨、家暴等行为产生了直接医疗费、误工费、心理咨询费等实际支出,可主张物质损害赔偿;在对方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时,可主张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其少分或不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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