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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各媒体纷纷报道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案件。马某系南京某派出所副所长,为了完成单位下达的涉毒案件查处任务,他找到了社会人员徐某,希望其提供涉毒线索。然而,徐某没有线索,却出了一个极度荒唐的主意:由马某提供含有新型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徐某负责召集人员吸食,随后再由马某带队前往现场“查获”。
2024年1月,徐某通过他人召集了6名未成年人。马某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交给徐某,徐某等人在一家宾馆内将毒品电子烟分发给这6名未成年人吸食。等他们吸食完毕后,马某带着执法人员立即出现,将这6名少年一举“查获”。
2026年4月,南京市六合区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马某犯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涉案的徐某等三名社会人员,也分别被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今天主要分析马某的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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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马某和徐某让6名未成年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完全符合欺骗他人吸毒的特征。马某当时正在担任派出所副所长,属于国家公职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三)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残疾等犯罪行为的;(四)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马某实施欺骗吸毒行为,对象包括6名未成年人,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两项均属于法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法院最终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
特别提醒:依托咪酯这种新型毒品,通常被伪装成“合法上头烟”“电子烟弹”进行销售,曾经因其作为麻醉药物的属性,管理上存在一定模糊地带。但随着2023年10月1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公告(2023年第120号),正式将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非医疗目的的吸食、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已被全面纳入毒品犯罪打击范围。也正因如此,这起案件中马某安排未成年人吸食所谓的“电子烟”,直接触犯了毒品犯罪条款而受到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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