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供应商又犯低级错误,到底是粗心大意还是故意为之?
分享一个本人亲自参与的评标项目真实案例,那是一个某机关办公用品采购竞争性谈判项目,金额不高,不属于集中采购的政采项目,专家是从代理公司专家库抽取的,评标地点也是该代理公司。
我是第一次被这个专家库抽取参与评标,事先查询了一下交通路线及目的地附近停车便利性,发现附近不好停车,于是选择了步行+地铁,大概提前四十分钟左右就到达了代理公司楼下,在附近转了转。
到点进场落座,是纸质标线下评审,一共四家供应商递交了谈判申请文件,三位评委参与评审,另两位评委均为正高级职称。可能是觉得年龄大的原因,另两位评委商量了一下准备推选我为组长,由于我是第一次参加该代理的项目,又是线下标,担心不熟悉流程影响评标效率,于是向另两位专家说明情况后推选了他们中的一位担任组长。
进入正式评审环节,我发现其中一家供应商犯了个低级错误,问题出在《报价一览表》上,招标人的谈判采购文件上明确给出了该表的格式和需要供应商填写的项,其中有一项“合同履行期限”,供应商填写的是90天,而采购文件要求的合同期限是一年(后面还有附加说明:合同到期前视履约情况确定是否续签,如续签,原则上一年一签)。我两次问题提出,评审小组随即复核,经讨论后大家一致认为合同履行期限属于采购文件的实质性(文件中条款用黑色加粗字体并且标了星号)要求,供应商错误响应,属于重大偏差,决定对该供应商的磋商申请予以否决。
代理工作人员叫来了供应商委托代理人,向他说明情况并让他确认,对方看了看,表示认可,并在否决情况说明上签了字。
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是供应商的文件编制人员对采购文件的阅读不够细致,对于这种金额不大的项目又没有安排专人审核,以至于犯了张冠李戴的低级错误。也许编制人员以往接触的采购文件此处都是要求填写磋商有效期,于是习惯性地认为这一次也是,所以看都没看就把采购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填上去了,失去了一次继续竞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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