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想加盟,交了钱,几天又后悔,想退款,能行吗?现实中,加盟方签约后经过深入了解或重新评估,发现实际经营压力超出预期,这时想退出加盟,那么法律有没有给加盟方留一个“后悔期”?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认定加盟方在“冷静期”内可单方主张解除合同,化解了加盟方因信息不对称或考虑不周而陷入长期合同约束的困境,有利于引导特许经营行业健康发展。
小肖与早某餐饮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合作附加协议》,约定早某餐饮公司将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运营管理系统等知识产权要素与商标使用权许可小肖使用,小肖则需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品牌保证金、货款押金等共计29800元。合同签订当日,小肖向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项。合同签订次日,早某餐饮公司工作人员开始为小肖提供店铺选址、市场考察等服务;七天后,小肖以未找到合适铺位为由向早某餐饮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款项;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早某餐饮公司抗辩,其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选址、咨询等服务,而小肖单方解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收取的费用无需返还;此外,根据双方约定,商标使用许可费需从开店后分12个月返还,现因小肖单方解约导致未能开业,返还款项的条件尚未成就,故不同意退款。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合同解除,早某餐饮公司退还小肖24800元,驳回小肖其余诉讼请求。早某餐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荔湾法院综合审判庭 陈隽表示,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规定实则明确了加盟方在“冷静期”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设置“冷静期”的目的,在于给予加盟方签约后重新审视投资决策的时间,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考虑不周而仓促签约。
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冷静期”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小肖因此丧失了在“冷静期”内的单方解除权。该“冷静期”来源于行政法规的直接规定,即便双方合同未明确约定,小肖也可以主张适用。小肖在签约后第七天提出解除合同,时间间隔较短,可以认定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解约;同时,小肖尚未实际开店经营,未使用品牌方的商标,也未从品牌方进货,即未实际利用特许经营资源。因此,对于小肖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至于费用问题,既要保护加盟方单方解除权,也要兼顾品牌方的合理成本。综合考虑早某餐饮公司确实已为小肖提供了选址及考察服务,酌定早某餐饮公司退回小肖24800元,既依法保护加盟方的“冷静期”解除权,也对品牌方已提供的服务给予合理补偿。
法官提醒,加盟创业者在签约前应充分了解品牌方的经营资质、市场信誉及自身经营能力,切勿因盲目听信招商宣传而仓促决定。签约后如经过慎重考虑决定退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向品牌方提出解约,如实际使用品牌方的商标、商号、货源等经营资源,要承担相关费用成本。加盟双方还应依法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载明加盟方的单方解除条款,可明确约定“冷静期”的具体时长,这既有助于减少合同履行争议,也有利于树立诚信经营、规范运作的品牌形象。
采写:新快报记者 毛毛雨 通讯员 任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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