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萧山区聚焦“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这一难而重大的民生实事,持续深化集成改革,通过构建“商户自治、平台主治、属地常治、部门智治、纪委督治、社会共治”“六治协同”体系,破解商户意识不强、平台协同不畅、属地联动低效等难点堵点问题,推动治理从集中攻坚向常态长效转变。
网络餐饮连着千家万户的餐桌安全,也关系着每一位市民的饮食放心。
重要提示:2026年5月1日起,未安装“阳光厨房”(明厨亮灶)将无法进行外卖接单(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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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守好我区外卖食品安全底线,推动网络餐饮监管更智能、更精准,让大家点得安心、吃得放心,区市场监管局对全区外卖餐饮商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各位商家朋友认真对照、严格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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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成“阳光厨房”并保持日常规范运行。
根据《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网络经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即外卖餐饮商家)应当在经营者信息页面的显著位置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并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即建成“阳光厨房”,且监控范围必须覆盖后厨食品加工制作重点区域(烹饪等核心区域),并确保视频在第三方订餐平台实时公开。各外卖餐饮商家可自主选择运营商(如电信、移动等)公司合作安装相关监控设备,安装费由各餐饮单位承担。对于已完成安装的商户,营业期间必须保持监控设备通电通网,确保视频正常规范可视,如有技术故障及时联系安装单位修理。
二、高度关注预警短信或电话并及时处置问题。
目前,浙江省市场监管局通过新上线的网络餐饮“AI+非现场监管”系统模块,对全区外卖餐饮商家阳光厨房、后厨环境卫生等情况进行常态化线上智能巡检,并将监测的相关问题通过向商家负责人发送短信或者拨打电话进行提醒,两次提醒均未整改到位的将依法进行查处。各外卖餐饮商家务必高度关注接到的相关短信及电话,并及时对照问题立即自行整改到位,如有疑问可向属地市场监管所(分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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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面排查落实食品安全日常管理要求。
外卖餐饮商家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登记,按照载明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外卖店铺页面公示证照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按照后厨“五净”(场所净、设施净、工具净、食材净、人员净)和“三清”(日清洁、周清扫、月清理)要求,保持后厨环境卫生整洁(场所设施设备定期清洁维护、物品摆放有序、垃圾桶及时加盖等)、人员着装操作规范(佩戴工帽、不赤膊、不抽烟等)、食品储存摆放规范(不着地摆放、及时覆膜加盖等)、餐具清洗消毒保洁到位、完善“三防”设施等。
外卖餐饮商家是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目前区市场监管局正开展集中攻坚行动,对上述要求落实不到位的,将依法进行查处,抄告平台勒令下架。请各外卖餐饮商家立即行动,全力做好上述工作!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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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无小事,合规经营是底线。
为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于2026年6 月1日起施行。
以下涉及餐饮商户落实主体责任内容,请提前学习、严格对标,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共同守护我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
致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二十一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并按照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从事经营活动,且实际经营地址应当与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经营场所保持一致。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平台提供者提交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证书,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网店名称应当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一致。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确保展示的信息真实、准确。
第二十四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
第二十五条 倡导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明厨亮灶”的链接标识,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监控画面覆盖餐饮食品加工制作的关键环节。
第二十六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货商,做好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
(二)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三)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四)采购、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五)不得在加工操作区外加工制作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六)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列入《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重点管控。
第二十七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容器、餐具、饮具和包装材料,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封口,并保证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防止餐饮食品在配送过程中受到污染。
第二十八条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行开展配送业务的,应当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配送有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采取相应贮存、配送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九条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委托开展配送业务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配送。
受托方应当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条 配送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保证配送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倡导配送人员参与社会监督,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平台提供者反映,并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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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市场监管局、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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