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3日,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通知,正式转发并印发《绛县鼓励私有民居古建筑捐赠保护办法》,文件已获县政府同意,要求全县各乡镇、县直相关单位严格落实、贯彻执行,进一步推进县域私有古民居建筑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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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县文物局
绛县鼓励私有民居古建筑捐赠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私有民居古建筑保护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规范私有民居古建筑捐赠、接收、保护、利用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有民居古建筑,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产权归私人所有,具有一定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乡土文化价值的传统民居、古宅、古院落、祠堂、牌坊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
第三条 私有民居古建筑捐赠工作坚持依法自愿、无偿捐赠、政府接收、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惠及民生的原则。
第四条 县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私有民居古建筑捐赠接收、认定评估、保护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私有民居古建筑捐赠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捐赠接收后的古建筑,其产权转移至国家(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文物保护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或古建筑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产权归属主体,由县文物保护中心根据古建筑的地理位置、价值等级和评估意见,在捐赠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章 捐赠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有民居古建筑,产权人可自愿向县文物部门提出捐赠申请:
(一)已公布为文物的;
(二)已公布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
(三)具有典型地域特色、建造工艺、历史记忆、文化价值,经文物部门认定应予保护的。
第七条 捐赠人应当为古建筑合法产权人,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无抵押查封、无经济纠纷,共有的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第三章 捐赠程序
第八条 私有民居古建筑捐赠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捐赠人向县文物部门提交书面捐赠申请、产权证明、身份证明、共有人同意意见及古建筑现状资料。
(二)核查。县文物部门联合相关部门、乡镇对古建筑产权、价值、保存状况进行现场核查。
(三)评估。县文物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古建筑保护价值、修缮成本、附属资产等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意见。
(四)公示。对拟接收捐赠的古建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签约。公示无异议后,县文物部门与捐赠人签订《私有民居古建筑捐赠协议书》。
(六)移交。捐赠人按协议约定移交古建筑及相关资料,县文物部门办理产权接收、登记备案等手续。
第四章 激励与保障
第九条 对自愿无偿捐赠私有民居古建筑的个人,给予以下激励:
(一)荣誉激励。由文物主管部门授予荣誉证书,进行公开表彰。
(二)政策支持。捐赠人符合住房保障、宅基地审批等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涉及相关税费的,依法依规享受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三)使用优先权。在不影响文物安全和保护利用前提下,捐赠人可优先与接收单位签订《古建筑使用协议》,约定使用期限、使用用途、维护责任等。具体使用期限和条件由双方在《私有民居古建筑捐赠协议书》中协商确定。
第十条 接收后的古建筑,由县文物部门统一纳入文物保护名录,编制保护修缮方案,落实保护资金和管护人员,严禁擅自拆除、改建、破坏。
第十一条 鼓励依法开展活化利用,发展文博展示、文化体验、乡村旅游、非遗传承等公益类或经营性项目,实现以用促保、良性循环。
第五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损毁已接收捐赠的古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原有格局、结构和风貌。
第十三条 县文物部门建立古建筑保护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开展巡查、监测、维护,确保文物安全。
第十四条 对在古建筑捐赠、保护、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破坏文物、违规处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县文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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