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在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官方网站上了解到,鱼台汇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因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事实,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处罚依据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26号第A档,被鱼台县应急管理局罚款1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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