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酒后的掰手腕较量
竟导致手臂骨折
是对方犯规
还是自担风险?
近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案例
两人掰手腕一人骨折
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
2024年8月的一天,冯某与程某等人在KTV聚会。两人均常年坚持健身,此前多次在聚会中进行掰手腕活动。当晚饮酒后,双方决定在KTV房间内的桌子上进行掰手腕比赛。
比赛过程中,冯某突感不适,由程某及其他在场人员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冯某右肱骨骨折、右前臂桡神经损伤,接受手术治疗后住院6天,出院医嘱建议全休3个月。医疗费用累计达3.9万余元,其中程某实际垫付2700余元。冯某住院期间,程某的弟弟到医院陪护。
因双方就剩余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冯某将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程某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庭审中,冯某主张程某在掰手腕时存在身体腾空、臀部及手肘离桌等不规范动作。其兄作为证人出庭,但承认本人未在场,证言系转述冯某女友的表述。冯某女友也未在现场目击。程某对该主张及证言均不予认可,辩称其未实施超出正常竞技范围的动作。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首先,掰手腕活动具有竞技对抗性,存在肌肉拉伤、骨折等潜在人身风险,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范畴。其次,程某、冯某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此前多次参与掰手腕活动,对该活动的潜在风险应有明确认知,本次活动系双方饮酒后基于共同娱乐意愿自愿参与,不存在强迫或胁迫情形。
关于程某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冯某主张程某有身体腾空等违规动作,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佐证。其申请的证人系近亲属,与冯某存在利害关系,且证言为间接传闻证据,证人及转述人均未亲历现场,证明力不足,不能作为认定程某存在过错的依据。现有证据既无法证明程某在活动中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观故意,亦无法证明程某存在明显偏离合理竞技行为的重大过失。
本案符合自甘风险规则适用条件,故冯某主张程某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普法时刻
掰手腕作为力量对抗性活动,在竞技过程中因瞬间爆发力可能造成手臂损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适用该条款确立的“自甘风险”规则需满足四个条件:活动具有固有风险、参与者自愿参加、损害因活动中的行为导致、其他参加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本案中,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前多次参与掰手腕活动,对相关风险有清晰认知,此次系自愿参与。冯某主张程某存在违规动作,但仅有亲属传来的间接证言,无有效证据证明程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程某在事发后积极协助送医,已尽到救助义务。因此,本案符合“自甘风险” 的构成要件,程某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自甘风险”并非绝对免责。若活动中存在故意伤害或严重违规行为,加害方仍应承担责任。
在此提醒,参加对抗性文体活动前,参与者请务必提前评估自身身体状况,结合自身体能与健康条件理性判断,切勿冲动参加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的活动项目。活动过程中如不慎发生人身伤害,请注意第一时间留存现场照片、视频、诊疗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权处理。同时,活动参与者均应遵守活动规则,履行相互关照、合理避让的注意义务,共同保障活动安全开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来源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 潘俐
审核 张倩 王晨郁
校对 马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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