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设计师辛苦创作的九幅原创纹样,竟被他人以“采购样品”为名精准抄袭,并通过八家关联公司、十余家线上店铺抱团侵权,销售额逾120余万元。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判决八家被告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原告李某是一名独立设计师,创作完成《花颜玉兰花》《莲花珠链》等九幅美术作品后,将这些兼具审美与实用价值的原创纹样制作成布料、服装花边辅料,通过其经营的淘宝店铺进行商业销售。2024年,李某发现两大电商平台的十余家店铺中,多款古风服饰产品使用的图案与自己的9幅原创美术作品高度相似,遂展开调查并固定相关证据。
经查,销售侵权产品的十余家店铺分属八家企业,而这八家公司实则为关联主体,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合,形成“采购样品—委托生产—多店分销”的完整侵权产业链。2022年至2023年期间,一个与其中一家被告商号同名的淘宝用户,多次从李某经营的店铺采购带有涉案美术作品的布料、辅料样品,收货地址正是其中一家被告公司的注册地。八被告采购样品后,直接仿制同款纹样布料,制作出八款服饰产品,每款侵权产品对应使用1至2幅原告原创美术作品,部分产品甚至同时抄袭多幅作品。上述侵权产品通过两大电商平台的十余家店铺对外销售,累计销量近25000件,销售额超120余万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将八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庭审中,八个被告百般辩解,声称采购样品仅因“布料好看”,并不知晓图案受著作权保护,还辩称其销售的服饰产品与原告的布料辅料分属不同品类,未造成实际影响,同时主张原告索赔金额过高。
法院经审理查明,经当庭比对,侵权服饰上的图案与原告的原创美术作品在整体构图、线条走向、排列布局等核心要素上高度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被告采购样品的时间与侵权产品上线时间高度衔接,其接触并抄袭原创作品的侵权意图十分明显。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电子底稿、首次销售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其为涉案9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八个被告作为关联主体,分工协作、协同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规模大、涉及范围广,已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八个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八个被告利用关联公司架构套取“马甲”,通过“采购样品—精准抄袭—多平台分销”的模式实施侵权,妄图规避法律责任,属于典型的恶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此类有组织、成规模的侵权行为,不仅直接侵害原创者的智力成果和经济利益,更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文创产业创新发展,依法应予严惩。法院在审理中严格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准确认定八个被告的共同侵权责任,同时将惩罚性赔偿因素纳入赔偿金额考量,实现“侵权规模与赔偿力度”的正向关联,让侵权者为违法行为付出应有代价的同时,也切实保护原创者合法权益。
通讯员 陈晨 刘逸梅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徐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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