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管局发布肉类产品合规生产经营提示,向辖区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作出郑重提醒,以进一步规范该区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提示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事肉类产品生产经营需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未经许可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提示明确,畜禽肉实行市场准入制,凡是进入市场销售、生产加工和餐饮单位的畜禽肉,必须具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其中猪肉还需加盖检疫合格验讫章、检验合格验讫章。对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以及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处十万元以上罚款。
提示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及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不得收购、经营、加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不得以其他畜禽肉假冒牛(羊、驴)肉制品,以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制品,以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纯肉”;不得在肉类产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目前,该局正持续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突出问题综合治理,不断加大对全区肉制品生产、经营、餐饮各环节的监管力度,坚决打击各类肉类产品违法违规行为。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及群众积极举报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投诉举报电话为12315、12345。
通讯员 张泽美 李微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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