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6年2月5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推送的、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抽样检验报告(J2026300888),钟祥市皇庄街道王府大道东侧(中百广场)1幢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钟祥中百广场店销售的龙眼抽检结论为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依法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1月8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钟祥市皇庄街道王府大道东侧(中百广场)1幢的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钟祥中百广场店销售的龙眼(购进日期:2026-01-07)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6420881473541033ZX。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6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抽样单编号为XBJ26420881473541033ZX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编号J2026300888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超市购进了该批次龙眼33kg,销售单价17.96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该超市已发布召回公告,目前无商品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供应商未对商品进行严格筛选,导致的产品出现不合格龙眼。
2.整改情况:一是张贴发布了不合格商品召回公告,主动召回;二是更换目前龙眼供货商,保障食品品质和安全;三是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供货商的相关资质,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以及产品检验报告并保存相关凭证。
四、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钟祥中百广场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进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列的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免予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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