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3日至16日,笔者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全程旁听了一起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的诈骗案件审理。此次海南之行,既是怀揣对法治信仰与公平正义的赤诚期待,首次踏足这片美丽的土地;亦是首次近距离观摩四位辩护律师和两位公诉人的庭审交锋,全程深受触动、感悟良多。本案详细案情已收录于《海南版以刑化债……》一文,本文不作案情评析,仅以一名旁听人员的视
角,结合本次庭审见闻,浅谈法律人应具备的职业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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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序正义思维
法学家伯尔曼说过,“程序是法律的心脏,离开程序,法律根本不可能存在。”正当的程序是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即使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已成理论共识,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依旧顽固,就本案来讲,四位辩护人将“程序辩护”的重要性展现的淋漓尽致。或许本案其他旁听人员会关注有无犯罪,但对于法律人来讲,更应该看到另一个层次:能否如此定罪。本案取证合法吗?非法证据有排除吗?二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了吗?判决未下,定论未知,但就庭审中出现的种种情况来看,程序正义的保障落实任重道远——海南省公安厅违法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后插手侦查、案件来源不明、侦查人员受贿、违法补充侦查……每一处违法之处,都是辩护的利刃,刺破违法办案的合法表象、保障被告人的应有权利、守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证据裁判思维
证据是还原案件事实的基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裁判的根本准则。于刑事案件而言,审查证据绝不能仅停留在“有无”的表层,更要深入核查其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判断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本案庭审中,四位辩护人围绕证据三性与证明目的展开了严谨深刻、条理充分的质证交锋。即便未曾阅卷,笔者也清晰看到:公诉机关仅对证据进行简单堆砌,远未达到刑事诉讼的定罪证明标准。本案当庭出示的证据,或源于违法侦查程序,或因侦查人员受贿取证而受污染,或为缺乏客观证据佐证的孤证证言,或存在多处自相矛盾的言词表述;更值得深思的是,公诉人当庭明确表示,部分已收集的证据不作为定案依据出示,证据体系的完整性与合法性早已漏洞百出。历经三日的庭审,结果早已呼之欲出:从“疑罪从无”看,证据不足就应当作出无罪判决,本案是一个明显的无罪案件。
三、要件裁判思维
二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被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根据刑法规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诈骗罪的法定核心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认为,二被告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倒签借条的方式提起虚假诉讼,以此骗取被害单位财物。庭审中,辩护人既从程序违法、证据矛盾的维度论证无罪,更回归案件本源,从事实层面展开抗辩:涉案借款实际用于涉案项目,债权债务关系客观真实;被告人自始至终不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诈骗罪的认定严格遵循要件裁判逻辑,任一法定构成要件缺失,即构成被告人无罪的坚实依据。要件思维,亦是法律人必须锤炼、不可或缺的重要职业思维,直接关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分,是精准适用法律、守住司法公正的关键。
四、谦抑性思维
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刑法是规制社会关系最严厉的手段,凡可通过民事、行政途径化解的纠纷,绝不应轻易上升至刑事层面。本案本源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历经三级法院审理,相关诉讼请求已获生效裁判支持。而本案刑事程序的启动,完全源于民事败诉方的不服裁判后的报案行为。
一起早已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的纠纷,被强行纳入刑事追诉轨道,本质是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的报复性司法,既背离法治精神,更经不起法律与历史的拷问。刑辩实务中,即便当事人存在“行为瑕疵”,法律人更要聚焦于:是否罪不至此?这是刑事辩护的关键支点,更是法律人必须坚守的专业底线之一。
五、逻辑推理思维
法律逻辑学是法学从业者的必修根基。它绝非纸上谈兵的抽象理论,更应转化为可实战的思维工具,深度融入每一起刑事案件的代理与辩护之中。
旁听本案庭审,笔者深切感受到逻辑的力量贯穿全程、无处不在。证据质证环节,辩护人精准捕捉证人证言中的逻辑矛盾,层层拆解,指出虚假陈述;法庭辩论环节,经典三段论的论证范式运用得炉火纯青。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四大逻辑规律,渗透于案件分析的各个维度,论证环环相扣、逻辑严密、无懈可击。
逻辑是世间万物运行的底层规律,更是刑事辩护律师构筑辩护体系的有力武器。
六、全局性思维
在辩护工作中,我们常囿于个案细节,陷入“就案办案”的思维窠臼。可每一起刑案都不是法治长河中的孤岛,其带来的影响深远且广泛。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绝非流于形式的口号。
庭审最后,一位辩护人的总结陈词令人振聋发聩。他接连发问:若民事胜诉判决能被刑事手段随意推翻,败诉方是否皆可照此效仿?司法公信力何在?由此引发的大量诉讼如何收场?谁还敢来海南投资?海南经济如何保障?一连串诘问,全盘揭示本案的恶劣影响,直击要害。
此次海南庭审旁听之行,于笔者而言是一次深刻的法治洗礼。透过本案,笔者系统体悟了程序正义、证据裁判、要件解析、刑法谦抑、逻辑推理与全局考量法律思维的实践要义。当刑事手段不当介入民事纠纷,当证据不足,当程序违法,法律人更需坚守专业初心,以严密的逻辑、审慎的判断守护司法底线。愿本案最终裁判回归法治本源,彰显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更愿每一位审理法官坚守职业思维,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声明:上述文章为转载公众号“犟驴说”,作者王胜澜律师,不代表本公众号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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