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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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公司以公章被他人控制、实际控制人未经授权为由,主张控制人使用该公章签订的合同无效,其依据是认为控制人无代表或代理权限,合同并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那么,将公章交由他人,控制人使用该公章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院2021年《徐州汉天传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东富宝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公章及个人名章交由他人保管控制,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视为赋予持有人对外使用公章的权利;持有人持公章签订合同,相对人尽到合理形式审查义务且为善意的,合同对公司具有法律效力,构成表见代理。
本案焦点问题为,渴望公司控制人使用汉天公司公章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对汉天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汉天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将公司正在使用的数字编码尾号为5853的公章及个人名章,交由渴望公司保管和控制;后陈某虽以印章丢失为由登报作废并重新刻章,但未向工商部门报备留存印模。东富中心签订《保证合同》时,已审查盖有汉天公司公章的股东会决议、参会股东名单及法定代表人名章样本等形式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现《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以及权利外观主义原则,公章是公司对外意思表示的重要载体,法定代表人主动移交公章控制权,在外部善意相对人看来,持有人即具有代表公司缔约的权利外观。
从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法定代表人将公章交由他人控制,视为授予其对外用章的权利;即便公司内部存在公章管理争议或事后补刻印章,只要相对人尽到必要形式审查义务、主观善意,持有人用章签订的合同即对公司产生约束力。
此外,表见代理的核心是保护交易安全与善意相对人信赖利益。从本案案情看,东富中心已对担保决议、用章等进行形式审查,无证据证明其明知或应知用章人无权限,符合善意相对人标准;汉天公司以内部管理、印章作废等事由抗辩,不足以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保证合同》有效、汉天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依据充分;汉天公司关于合同无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周军律师提醒,公章是公司对外缔约的核心权利凭证,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对公章负有严格保管义务。将公章交由他人控制,法律上视为授予用章权限,控制人持章签约通常对公司有效。遇到相关纠纷,应重点审查相对人是否善意、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而非仅以内部管理为由否定合同效力。建议公司建立健全公章管理制度,避免因公章失控引发重大法律风险;发生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固定证据、精准抗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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