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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故事】父亲留下的“310万售房款”去哪了?三姐妹对簿公堂,法院这样查清真相
老周与前妻育有三个女儿:大女儿周敏、二女儿周静、小女儿周婷。前妻早年去世后,老周曾再婚,但后来离婚,晚年独自生活。2022年底,老周去世,未留下清晰的财产安排。
不久后,大女儿周敏向法院提起诉讼,称父亲生前将名下“一号房屋”出售,获得440万元房款,其中310万元由小女儿周婷代为保管。此外,她还要求分割2015至2018年房屋出租所得的25万余元租金、27万元银行存款及抚恤金等,全部由她继承,理由是父亲曾立下遗嘱,指定她“全权处置”所有财产。
小女儿周婷坚决否认。她表示,自己从未持有310万售房款,父亲去世时名下几乎无大额存款,且她也持有一份更早的遗嘱,写明“所有资产由周婷继承”。
二女儿周静则表示对家庭财务一无所知,只希望法院依法查明、公正处理。
【法庭调查:钱到底在哪?】
法院调取了老周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流水,结果令人意外:
售房款310万元? 虽然一号房屋确于2018年以440万元售出,但截至老周2022年去世,其银行账户中未发现任何大额售房款留存。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310万元遗产并不存在。
房屋租金? 房屋已于2018年出售,2015–2018年的租金属于老周生前收入,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银行存款? 经查,老周去世时名下仅有两笔小额存款,合计约3.76万元。
抚恤金? 老周单位发放的74723元抚恤金已由小女儿周婷领取。虽非遗产,但因受益人与继承人一致,法院决定一并处理。
【两份遗嘱,谁的算数?】
更关键的是遗嘱问题:
小女儿拿出一份2016年的遗嘱,写明“所有资产由周婷继承”。
大女儿则提交一份2019年的遗嘱,内容为“名下存折及房产出卖所得,全权由大女儿周敏处置”。
法院认为:
根据《民法典》,后立遗嘱可视为对前一份遗嘱的撤回。因此,2016年的遗嘱已被2019年的取代。
但2019年遗嘱仅说“全权处置”,并未明确表示“由周敏继承”。“处置”不等于“继承”,可能是代为管理、分配,而非归其个人所有。
因此,两份遗嘱均不能作为确定遗产归属的有效依据,本案依法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院最终判决】
3.76万元存款由三姐妹平均继承。因款项已被小女儿领取,她需分别向两位姐姐各支付12547元。
74723元抚恤金虽非遗产,但为减少诉累,法院同样三人平分,小女儿需分别支付两位姐姐各24907元。
驳回大女儿关于310万售房款、25万租金等全部其他请求。
这场因“巨额遗产”引发的家庭纠纷,最终查明的实际可分财产不足12万元。法院用事实提醒:继承诉讼必须基于真实、可查证的财产,不能仅凭传言或推测主张权利。
【律师点评】
本案暴露出许多家庭在处理老人身后事时的典型误区:
混淆“生前收入”与“遗产”:老人去世前的房租、售房款若已花完或转移,不再属于遗产。
遗嘱表述模糊等于无效:“全权处置”“负责处理”等措辞,无法替代“由某某继承”的明确意思表示。
举证责任在原告:谁主张谁举证。若无法证明财产存在或由对方占有,诉求将被驳回。
建议老年人尽早订立形式规范、内容清晰的遗嘱;继承人若对财产去向有疑,应通过合法途径查询,而非直接起诉索要“想象中的巨款”。
本文由北京继承专业律师团队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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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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