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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故事】五兄妹争老宅,同住儿子凭啥多分?
在北京城区的一条老胡同里,住着赵国栋老人。他的老伴王秀英早在1982年就已去世,两人一生共育有五个子女:大女儿赵玉兰、二儿子赵建国、三儿子赵建军、三女儿赵红、四女儿赵梅。
岁月流转,家庭也经历了变故。大女儿赵玉兰于2019年病逝,留下独子李明;三儿子赵建军则在1991年因工伤意外离世,其子张强由母亲独自抚养长大。因此,当赵国栋老人于2023年初安详离世时,他的法定继承人变成了:二儿子赵建国、三女儿赵红、四女儿赵梅,以及两位代位继承人——外孙李明和孙子张强。
老人名下留有一套“一号房屋”,是1996年参加房改购买的,登记在他一人名下。这套房子承载了全家的记忆,也成了纠纷的焦点。
四位原告(赵红、赵梅、李明、张强)认为,既然父亲没留遗嘱,就应该按法定继承平分遗产,每人拿五分之一。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这套市场价值高达789万余元的一号房屋。
但二儿子赵建国坚决反对。他向法庭陈述:自2019年9月起,他就搬回父亲家中,与老人同住直至其去世。这三年多的时间里,父亲的衣食住行、看病就医、房屋修缮,全由他和妻子一手操办。老人晚年生活安稳幸福,不止一次当着家人的面说:“我百年之后,你就住着。”甚至还将刚出生的重孙女户口落在了这套房子里,表达了想与赵建国一家长久生活的愿望。
赵建国还指出,其他继承人并未尽到同等的赡养义务:三女儿赵红自1989年结婚后便搬离,四女儿赵梅虽曾同住,但也于2019年搬走;而两位代位继承人的父亲(即他的兄弟姐妹)要么远在外地,要么早年离世,客观上无法照顾老人。
一方主张“人人平等”,另一方强调“付出不同”,一场关于亲情、责任与财产的家庭纷争,最终摆在了法官面前。
【法院怎么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赵国栋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子女,其中已故的子女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即本案的五位当事人。
法院认为,《民法典》明确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可赵建国在父亲生命最后三年多的时间里,与其共同居住,并实际承担了主要的照料责任,构成了“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情形。同时,考虑到三女儿赵红也曾有较长时期的共同居住历史,对其亦酌情予以多分。
对于赵建国提出的,因其他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而应少分或不分的意见,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他继承人属于“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故意不尽义务”的法定情形,故不予采纳。
最终,为便于生活和执行,法院判决:一号房屋归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赵建国继承所有。赵建国需向其余四位继承人支付折价款,具体分配如下:
三女儿赵红:获得190万元(比平均份额多出约32万元);
四女儿赵梅:获得145万元(略低于平均份额);
外孙李明(代位大女儿):获得145万元(略低于平均份额);
孙子张强(代位三儿子):获得119.38万元(比平均份额少约38万元)。
从结果看,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赵建国获得了房屋所有权,相当于获得了190万元的价值(789.38万 - 599.38万)。而同样被认为有贡献的赵红,其份额也高于平均值。这清晰地体现了法律“多尽义务,多享权利”的公平原则。
【律师点评】
本案清晰地诠释了法定继承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法律上的“均等”是原则,但绝非僵化的平均主义。
在处理类似房产继承纠纷时,法院会重点审查以下几点:
第一,是否存在有效遗嘱。若无,则启动法定继承。
第二,核实所有合法继承人的范围,包括代位继承人。
第三,也是最关键的,考察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的扶养情况。这不仅包括经济供养,更涵盖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长期共同居住并负责日常起居,是证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有力证据。
对于希望在遗产分配中获得倾斜的当事人,务必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医疗费票据、购物记录、照片、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对于其他继承人而言,即使不能同住,定期探望、承担部分费用等行为,也能体现自己的孝心,在分配时获得法官的考量。
早做规划,明晰权责,才能让亲情不被房产所困。
本文由北京继承专业律师靳双权团队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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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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