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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103,证券简称:达刚控股)于2026年4月20日公告称,公司当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公司存在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违规行为,陕西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前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孙建西、总经理王妍、董事会秘书韦尔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显示,经陕西证监局查明,达刚控股主要存在两方面违规问题。一是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2023年11月,公司实控人孙建西与西安中旺众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公司知悉该事项,但未在协议签订及后续进展过程中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未及时披露相关事项进展情况:2023年12月,公司实控人孙建西与阜华冠宇量化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订转让5%股权的《股票转让合同》,上述交易于2024年1月2日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但2024年7月交易所合规确认书届满时公司未及时披露股权转让进展。
陕西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孙建西、王妍、韦尔奇对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违规事项,达刚控股在公告中进行了说明。关于《战略合作协议》,公司表示该协议目前已无法继续履行,孙建西正与相关方沟通后续处理安排,该事项未对公司当期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股票价格亦未因此出现异常波动。关于阜华基金相关股权转让事项,公司称2024年7月《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有效期届满时,因事项处于法院审理阶段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未及时披露;2025年1月及9月,在收到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及《结案通知书》后,公司已按规则要求及时披露了进展情况。
公司同时表示,已对上述事项进行认真总结与深刻反思,将引以为戒,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及内部控制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在后续工作中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如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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