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媒介与信息素养课程中,教育界普遍将重点放在“批判性思维”的培养上。这意味着学生需要具备与海量信息保持距离的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理性的独立见解。
关于“明智消费”的能力培养却往往被置于次要地位。这种能力要求个体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审视自身的消费行为、选择偏好、实际需求与预算限制,并懂得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尽管常被忽视,这项能力实际上已被明确列入欧洲委员会的数字公民教育大纲之中。
一名消费者针对元宇宙公司以及字母表公司旗下谷歌的子公司优兔提起的历史性诉讼,恰恰证明了消费者行动的巨大力量。陪审团最终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裁决。陪审团认为,这些平台的产品设计和功能机制直接导致了该用户的心理健康问题,从而对其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在媒介与信息素养教育中,批判注意力经济的前提是深入了解平台的底层策略。这些平台致力于捕捉并维持用户的兴趣,确保广告主的信息能够在用户脑海中留下深刻且反复的印记,最终诱导其完成消费转化。“明智消费”的能力正是为了提醒受众:他们不仅是被动接收信息的看客,更是具备双重身份的消费者与公民。
要将网民重塑为兼具消费者与公民意识的个体,而非单纯的系统使用者,就必须唤醒其自主行动的意识。这不仅包括依法维权的个体诉求能力,还涵盖了通过抗议甚至发起冲突来表达不满的集体行动能力。
![]()
对于美国消费者而言,维权途径相对清晰且制度化。他们既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提起诉讼,也能直接向拒不配合的企业提出客户索赔。这种机制在客观上也带来了一定的经济补偿效应。例如,在此前引发关注的案件中,原告有望从元宇宙公司和优兔获得高达600万美元的补偿性及惩罚性赔偿。
相比之下,欧洲消费者的维权渠道则显得较为模糊。尽管欧盟委员会通信网络、内容和技术总署负责统筹管理这些平台,并对内容及其传输渠道进行交叉监管,但针对平台的反制行动大多由国家行政力量主导。分析人士指出,这种由国家代为履职的模式,往往会在无形中剥夺消费者的主动权,甚至削弱其维权责任感,最终对公民意识的培养造成负面影响。
欧盟于2024年推行的《数字服务法案》强制要求平台实现算法透明。该法案规定,月活跃用户超过4500万的超大型平台必须按季度发布报告,详细披露其推荐算法的运行机制及信息放大的评估指标。这项规定仅仅迫使平台公开了底层功能,并未从法律层面上强制其进行实质性整改。
在用户层面,《数字服务法案》引入了“可信标记人”制度。这些机构因在探测、识别和举报非法或有害内容方面具备专业资质而获得官方认可。因此,对于具备公民意识的消费者来说,当前的应对策略是主动寻找并求助于这些专业机构。在法国,视听和数字通信监管局负责指定这些能够代表用户采取行动的实体。目前,法国成瘾防治协会以及法国总工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均已入选该名单。
科技平台始终在试图塑造用户的生理与心理状态,使其产生对屏幕的深度依赖。这种互动关系建立在一种直接的数据共享契约之上,而该契约往往被隐藏在晦涩难懂的“一般使用条款”之中。对于未成年人而言,这些条款几乎形同天书。平台正是借此以“免费”使用的名义,堂而皇之地获取了对用户让渡数据的广泛控制权。
在美国,这种数据共享契约曾分别于1996年和2012年遭遇过“网络大罢工”的严峻考验。当时,互联网企业通过在主页显示黑屏或直接暂停服务的方式,强烈抗议那些被认为威胁商业自由的法案。1996年的抗议行动促成了《通信规范法》第230条的诞生,赋予了互联网平台广泛的豁免权。而在2012年,科技巨头们又成功迫使立法机构撤回了旨在扩大版权执法范围以打击网络侵权的《禁止网络盗版法案》。
科技巨头们以捍卫言论自由和网络消费自由为名,煽动用户发起请愿,抵制未参与抗议的企业,甚至走上街头游行示威。他们借由这种声势浩大的公众支持,最终达成了迫使法案撤回的政治目的。相比之下,这种激烈的集体行动模式在欧洲则鲜有发生。
![]()
随着网络使用环境的日益恶化,用户的地位也随之边缘化。他们逐渐沦为隐形的数字劳工,用自己的注意力时间源源不断地为平台创造财富。用户的每一次点赞,都在优化搜索引擎排名和产品植入效果的过程中,转化为了真金白银。用户自发的内容创作本质上等同于无偿劳动,这种模式已经触及了劳动法的底线,在涉及未成年人时更是引发了巨大的法律争议。
媒介与信息素养教育的另一项重任,在于揭开数字产业的底牌。在注意力经济的版图中,广告主和股东是两个隐形却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关键角色。在竞争激烈的商业体系下,广告植入已成为媒体最主要的变现手段。正是这种商业逻辑,直接决定了旨在收割注意力的产品功能设计,例如推荐算法、推送通知、无限下拉刷新、病毒式传播格式以及诱饵式标题。
注意力经济的基石,正是这种极易诱发成瘾行为的持续信息流。互联网的“免费”模式完全依赖于广告位的售卖,而这必然伴随着行为定向追踪、数据买卖与共享等侵犯隐私的功能机制。这些广告单元的定价标准,直接取决于平台能够保障的曝光时长,即用户的观看时间与互动参与度。
必须让用户清醒地认识到这一产业背后令人咋舌的资金规模。元宇宙公司和谷歌长期垄断着数字广告市场,而亚马逊近期的强势入局更是加剧了这一寡头格局。这种高度集中的市场结构,迫使包括传统视听媒体和新闻出版业在内的所有互联网参与者,都不得不屈从于这些科技巨头制定的苛刻规则。
此外,平台股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同样不容忽视。这些科技巨头大多在2004年至2012年期间完成上市。值得注意的是,其创始人至今仍牢牢把控着公司的资本运作与核心股权。正是这些媒介代理机构与幕后股东的推波助澜,彻底撕毁了平台最初与基层用户达成的共享契约。
2025年,这些科技巨头态度突变,公开倒向唐纳德·特朗普推行的极端自由主义政策。这一举动将上述契约的破裂赤裸裸地展现在公众面前。外界分析指出,这深刻暴露了硅谷科技精英与广大进步派用户之间难以弥合的鸿沟,后者曾天真地相信数字网络能够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变革力量。
产品功能设计带来的负面效应并非不可逆转的宿命。成千上万起由年轻用户提起的个人诉讼,以及学区和各州总检察长发起的集体诉讼,正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毫无疑问,这些法律行动必将遭到平台的强烈抵制。科技公司往往会系统性地提出上诉,其核心辩护理由是:在缺乏广泛科学共识的情况下,很难在法律层面上精准量化并证明数字成瘾对个体造成的具体损害。尽管面临重重阻力,这些诉讼依然标志着用户维权新时代的到来。
除了针对产品设计缺陷或成瘾功能提起刑事诉讼外,法律界关于“注意义务”的法理学说也在不断演进。这为推动产品功能的伦理化设计打开了突破口,例如取消点赞功能、设置屏幕使用时间上限以及强制弹出休息提醒等,旨在将数字生活的控制权重新交还给用户。
这些司法案件凸显了开展国际合作的紧迫性。各国不仅需要统一产品功能的监管标准,还必须就“数字成年年龄”达成共识。目前,美国和欧洲在这一标准上普遍存在两年的年龄差,这种法律缝隙往往被美国科技平台所利用。早在1998年实施,并于2013年和2025年两次修订的美国《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将数字成年年龄设定为13岁;相比之下,法国的法定界限则是15岁。
一系列诉讼案件释放出强烈的信号:发起跨国集体诉讼已具备现实可行性。特别是自2020年欧盟出台《代表诉讼指令》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迎来了堪称“新政”的重大变革,尤其是在打击不公平商业行为和霸王条款方面。未来,欧洲消费者完全有可能与美国用户结成维权联盟,共同倒逼科技巨头彻底改变屏幕背后的底层功能设计。
![]()
此次针对科技巨头的标志性案件,也促使各界重新审视全球多国推行的“校园智能手机禁令”。媒介与信息素养教育的从业者对这种一刀切的禁令普遍持怀疑态度。他们认为,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技术和教育配套措施予以支撑,这种禁令根本无法落地执行。相比之下,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平台在成瘾性产品设计上的法律责任,显然是一条更具前景的破局之路。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消费者必须主动拿起法律武器,无论背后是否有国家力量的背书。
归根结底,社交媒体应用程序的底层设计必须彻底重构,这不仅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同样也是为了成年用户的身心健康。在提升社会整体抗风险能力方面,无论是校园手机禁令的实际成效,还是维护民主制度防线的稳固程度,都将取决于一项核心能力的培养。那就是必须从幼年时期开始,通过系统的媒介与信息素养教育,将“明智消费”的理念真正转化为公众的数字生存技能。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