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对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邓启东、齐卫东、林靖、廖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相关警示函披露,厦门象屿2023年对有关供应商提供财务资助,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邓启东作为厦门象屿时任董事长、齐卫东作为公司总经理、林靖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廖杰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决定对厦门象屿、邓启东、齐卫东、林靖、廖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的规定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自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厦门象屿表示,公司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高度重视,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汲取本次教训,进一步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相关公司:厦门象屿sh60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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