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
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未立遗嘱的,首先由配偶,父母,子女继承。如果没有前述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则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那么,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死亡的,其子女有权代位继承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贾某珍、张某诉贾某林、贾某琴继承纠纷案》中明确:
法定继承中,对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
根据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开始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本案中,被继承人贾某根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贾某根生前无配偶及子女,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且祖父母外祖母均已去世,故其遗产应由第二顺序的贾某根的兄弟姐妹继承。被继承人贾某根的妹妹贾某华先于贾某根死亡,应由其女儿张某代位继承贾某华的份额。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均系被继承人贾某根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综合原、被告的陈述及证据分析,原告贾某珍与被继承人相隔距离较远,两被告相较于原告,在被继承人生前尽到了更多的扶养义务,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亦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依法应予适当多分。原告贾某珍及被告贾某林、贾某琴对原告张某主张对被继承人贾某根名下涉案房产应继承25%产权份额,且该部分产权份额由两被告各半继承没有异议,系原、被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法院依法酌定被继承人贾某根名下的涉案房屋作为遗产,由原告贾某珍继承20%的产权份额,被告贾某林、贾某琴各继承40%的产权份额。
原告贾某珍要求被告贾某林、贾某琴配合办理上述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有权代位继承,但必须同时满足“身份合法、被代位人先死亡、无第一顺序继承人、被代位人享有继承权”四大法定条件。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