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资讯 | PV-info
近日【光伏资讯】微信公众号(PV-info)了解到,日前,婺源县应急管理局公布《关于上海*力安装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华*上饶正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部“9·1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调查报告认定,2023年9月19日下午18时,上海*力安装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华*上饶正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部作业人员在江西正*实业有限公司二期1号厂房A区、B区屋顶进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作业,拉交流电缆线固定滑轮的麻绳(麻绳固定在钢架立柱上)断裂,导致滑轮飞落砸中B区作业人员鄢聪,造成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浙江*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定期对固定滑轮的麻绳(麻绳固定在钢架立柱上)进行检查,固定滑轮的麻绳断裂,导致滑轮飞落砸中正在看管滑轮的从业人员鄢聪,造成1人死亡,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浙江*仲内部管理不规范,内控制度不健全,对本公司会计王强未经公司负责人同意私自在上海*力和浙江*仲签订的《华*上饶正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失察。
2、武义分公司违反浙江*仲授权其只能在武义县开展业务,不允许跨地区接业务的规定,签订违法分包合同,将华*上饶正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违法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资质的浙江*能。
3、浙江*能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装资质,非法承揽光伏发电项目并非法组织施工。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浙江*能法人代表汪*飞未严格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84项的规定,对浙江*能法人代表汪*飞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8万元)的罚款。
2、浙江*能未取得国家规定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必须的相应资质,非法承揽并组织未取得相应资质的队伍进行安装施工作业,事发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企业主体责任未落实,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麻绳存在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86项的规定,对浙江*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5万元。
3、武义分公司在与浙江*能签订违法分包合同,对浙江建能有无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施工资质审核不严,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86项的规定,对浙江*仲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武义分公司处以罚款35万元。
4、浙江*仲内部管理不规范,内控制度不健全,对本公司会计王*未经公司负责人同意私自在上海电力和浙江卓仲签订的《华*上饶正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失察,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由浙江卓仲对公司会计王强及武义分公司负责人朱跃俊给予相应的处理。
来源:婺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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