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罪犯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节录)
司法部
(1985年12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劳改局:
为了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各劳改单位要立即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查漏洞,找隐患,订措施,做到确保安全。要按照“三大现场”不离人,二十四小时不脱管的要求,对各项监规制度逐一进行检查落实。
(二)要进一步加强内管工作,严密值班、带班、点名、查铺、工具保管、清监和巡逻等各项制度。干部要直接管理犯人,撤掉“拐棍”,坚决制止依靠犯人管理犯人的错误作法。
(三)要做好对罪犯的摸底排队,对有可能行凶、逃跑和破坏的危险分子,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严加监控。大力加强狱内侦察工作,切实改变目前存在的“敌情不明,耳目不灵”的状况,力争把罪犯的逃跑和各种阴谋破坏活动消灭在萌芽阶段,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加强武装警戒看押工作。劳改单位要会同武警部队,检查警戒和执勤中存在的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对于目前尚无武警看押的关押点,要组织足够的内看守力量,担任外围警戒工作。关押重刑犯的监狱和工业劳改单位,一律不准带犯人到监外劳动。劳改农业单位要收缩零散的生产摊点,收回外宿犯。
(五)要教育干警端正政策思想,要把犯人当人看待,严禁捆打体罚虐待犯人,要注意搞好生活卫生工作,不准搞超体力劳动。对反改造分子,不要单纯进行惩罚,主要应当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六)对问题多的监狱、劳改队,要派出得力的工作组,认真帮助检查整顿,防止发生大的问题。
望各地迅速传达贯彻执行本通知的精神,并将执行情况和问题随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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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系列·行政法·劳改 劳教(67):关于加强对罪犯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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